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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分公司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雪原老虎 2019-10-27

最近频繁被问到,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跟往常一样,引经据典给解释一番,但本人觉得用文字表述出来更能清晰地铺排逻辑结构,把问题表述清楚,更利于理解,于是借假期行文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公司符合该定义。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可见,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单独判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

【原创】分公司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搞懂最近一次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

最近一次所得税改革发生在2008年,以2008年为界,2008年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执行“两种税制并行”,内资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之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所得税纳税人,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有不同的规定,明细如下:

【原创】分公司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宣传提纲》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分公司可以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如果分公司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单独进行汇算清缴,应当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情形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2012年57号)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情形二:其他地方税收政策规定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纳税人的情形。

因此,分公司能否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决于能否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如果不能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就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创】分公司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其它小税种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分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可以单独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能享受政策所列小税种优惠政策。

【原创】分公司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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