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成都,分公司独立核算,视同独立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吗?我们国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的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优惠政策。分支机构是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能按照分公司的资产规模,从业人数等自行划分为小规模纳税)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而应该和总机构汇算清缴,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了总分机构的指标,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只能是总机构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计算后,再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问: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行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因为增值税是属地管理,当分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1.分公司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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