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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业务员必须对该业务的风险及操作规范熟悉

 文炳春秋 2019-10-29

首先什么是外贸出口代理?就是由委托人自行联系货源或买断货物或自己生产货物,并且自己联系外商买家,自己谈判价格,成交和达成交易方式,然后委托外贸公司以其名义申报出口、收妥货款、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二外贸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假自营真代理:说白了就是代理。由于政策的缺位,为了退税,要做得像自营一样。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得到各方的默许。

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跟代理出口的区别在于: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要自行买断货物,并自行联系国外买家,谈价格,签合同,达成交易方式,并报关出口,收汇,退税,一切风险和手续都由外贸公司承担和执行,出口公司自负业务的的盈亏,而代理出口外贸公司不承担出口业务的盈亏,而只代理操办出口手续,并收取代理费用而已。

所谓自营是指承担交易过程的全部责任。所谓代理是指代理方只承担交易过程中所需承担的代理责任,代理责任之外的责任和风险概不承担。

由此可知,代理方需要关注代理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相关的责任划分,由此防范相关的风险。

凡是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都可以操作代理出口业务——只是操作过程中代理方与委托方要单独签订代理协议,并在该代理协议中明确“假自营真代理”这个内容即可。换句话说就是,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以备日后产生纠纷作为诉讼的依据。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内部操作的一种模式,即对外以自营的面貌出现,而内部操作是与委托方签订“假自营真代理”的代理协议,从而划分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外人无从知晓。

自营出口一般有3种性质的公司: 1.外贸公司 2.工厂 3.工贸一体; 需要找代理出口的一般有三种类型的公司:1.工厂,2.SOHO 3.其他

通常情况下工厂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多,主要因为很多工厂很小,没有出口权,也养不起外贸人员,通常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soho也找外贸公司代理,那主要是没有出口权,又想要出口退税。

出口要关系到退税,账目流动,外商信息等。所以一般选择代理必须找可靠实力大,纯进出口代理公司,如果有自营业务肯定对代理业务有影响。

在出口退税领域,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外综服代办退税三种模式,为了预防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要求企业要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禁止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实质为代理出口行为的发生,即禁止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申报退税,否则面临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甚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期接到不少外贸盆友咨询假自营、真代理出口的问题以及企业会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一“假自营、真代理”的表现形式

“假自营真代理”,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规定,“假自营、真代理”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比如对外商出口合同的谈判,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法律后果:在出口退税领域,严厉禁止“假自营、真代理”出口退税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此种代理行为多与骗取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扰乱了正常的出口退税经营秩序。但部分出口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以及创汇需要等原因,侥幸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

1)已退税款予以追缴、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国税发2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以上“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并申报退(免)税的,已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2)视同内销征税;

财税39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采用以上“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3)涉嫌骗税;

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停止出口退税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0号)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对出口企业而言,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

“假自营、真代理”出口行为被禁止的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该出口模式多数伴随着骗税,骗税分子利用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经营资质,意在骗税,而出口企业在没有参与实质交易但以“自营”名义出口,所承受的法律风险极大。

尤其我国为预防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出口退税征管的规定尤为复杂、繁多和严格,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切记要对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进行监管。

出口企业以往业务中存在“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的,建议进行税务风险梳理,采用补救措施用以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的爆发。

在目前“以票控税”、进销“连坐”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出口企业应做好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从供应商的选择、出口各环节的把控到规范申报出口退税,都应树立风险控制理念,做好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若对出口退税政策不了解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掌握不到位,不知如何梳理,建议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有针对性提出出口退税法律风险管理建议,遇有涉税争议,可以委托其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专业对话进行处理。

四,实际问题问答:

1,比如有一家工厂,没有出口权 那要找代理的话 发票是写工厂抬头还是代理公司的抬头, 退税归谁?

回答:通过外贸代理出口,所有单据抬头都写外贸代理公司;退税是以代理公司名义去退,然后再返还给工厂,外贸代理只收取代理费(通常为报关金额的1%--1.5%);

2,找专业代理出口公司和找外贸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呢?

回答:专业外贸代理没有自营业务,因为涉及面广,出口业务处理能力更强;不会抢走委托人的客户资源;其利润来源是收取代理费!而外贸公司一般以自营出口业务为主,产品相对单一。利润来源是自营出口产品的利润;

五、案例说明“

1)A公司是一家经营出口业务十余年的外贸公司。案例发生之前主要出口某类与服装寝具类无关的商品,年均出口300万以内,业务平稳,未发现过异常现象。当年7月申报新增商品羽绒被,12月申报出口近2000万元人民币,引起税局警觉,并利用预警监控系统,发现存在疑点:一是新增出口商品和新增供应商;二是出口报关单金额较大;三是出口增长迅猛。遂对其评估核查。

2)办案过程

物流分析。调取资料分析,发现当地毗邻有多个口岸,却全部在闽地口岸出口;全部出口到气温较高的台地;规格均为70%绒羽绒被且短期出口;当地距离国内最大羽绒被生产基地不到1小时车程,但向2000多公里之遥的B公司采购。据此,A公司羽绒被出口业务“两头在外”明显,属舍近求远业务,有悖贸易常理。

指标分析。采集五年数据制图分析,前期年出口额在200多万元徘徊,当年直窜2300多万元,是前四年均值的11.5倍。当年7月首现羽绒被试单,12月集中井喷,占年度的65.88%。截止评估时,申报5批次计7单,出口额380万美元。报关单信息显示,5单FOB价和数量相同,2单数量和规格型号相同,但金额不同,差异率5.38%。

首次约谈。该外贸企业老板解释,羽绒被业务由刘某介绍外商闽某做的,外商是台地R商贸公司;闽某洽谈业务时选择B公司作为供货企业,主要考虑其是一家采购绒与生产羽绒被一体化企业,品质好,符合市场需求,但成本相对略高一些。临近的大市场虽然价低,但品质要低。单票金额大是因为外商是转口贸易,最终出口到其他国家。现在外汇管理只管“谁出口谁收汇”,并不要求汇入方与外商一致,所以并不关心美元是谁汇入的,只关心钱是否汇到账上。评估人员感到有些牵强,但一时也无证据反驳。

实地核查。为揭开实情,实施实地核查。A公司备案单证齐全、港口及报关等费用列支清楚,没有明显疑点。帐内没有跟单员差旅费,询问跟单员,提供了当年6月至12月来往供货和口岸间一业务员的机票和住宿费发票原始单据,兼职会计辩称老板未给单据故未入账。核查收汇原始资料发现,外商公司账号仅汇入拾万美元,其余从港地某公司和内陆某公司在港离岸账户汇入。流水反映,收汇当天或次日即转走,时间上非紧俏的商品居然预付汇,说明没有实际投入采购资金。收汇与汇出差额1%左右,判断涉嫌“假自营真代理”。

介绍人调查。采用“未预约上门约谈”方式突击调查业务介绍人。反映情况:闽某原想找该业务员做羽绒服生意,后改变主意做羽绒被生意,遂介绍给该外贸公司老板。据他所知,B公司所在地羽绒成本低于临近大市场,且绒质比较好,决定向B公司采购。对比约谈记录,发现两人存在矛盾,主要是对羽绒成本的说法相反,遂决定调查进货成本。

市场调查。到周边和市场走访从事羽绒被生产经营企业,了解到当时国内市场价格基本是每条700-800元,极少品质特优的达每条1000-1200元,精品再高一些。通过某网站查询到公开公布的羽绒价格报价统计图,发现羽绒报价趋势基本与中间人说法相符。据此推算大概每条在600-800元之间。查询B公司开设的零售网店,显示时值高品质羽绒被售价每条1100-1600元,50%-70%羽绒被售价每条450元,但A公司业务开票均价1712元,高出展示价2.8倍。

再次约谈。围绕疑点进行交锋后,外贸公司老板无法自圆其说下说出了真相:羽绒被业务实际上自己做的是代理出口业务,不是自己直接接洽,所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报关资料都由B公司提供,另有代理协议,并予提交。

3)结果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七条

第(1)项第7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第(2)点:“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第(3)点:“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处理:追缴已退税款,未退税款不予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涉嫌低值高报出口,移送稽查处理。

启示:代理出口要注意风险,不能违规操作,否则就会“偷鸡不着蚀把米”,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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