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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23种表现形式

 一得书屋 2019-10-29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想说爱你不容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的《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高频犯罪,在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大罪名中列第二位,仅次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在民营企业家身上更为突出,据2015、2016年统计,民营企业家触犯本罪的比例分别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13.8%、13.5%,不少企业家因触犯这一罪名锒铛入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之所以突出,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资金需求旺盛,但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有很大关系。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为发展采取融等行为本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在我国,却主要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束缚了企业发展。虽然近年来国家逐渐放松了这一管制,但企业从总体上融资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向社会公众借款解决资金问题。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实践中的表现非常复杂,往往与正常经营联系在一起,不少企业为了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的融资活动也面临被认定为触犯本罪的风险,导致企业家经营风险加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家应高度重视这一罪名,将正常经营、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开来,避免陷入犯罪深渊。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应该慎之又慎。

二、法律界限——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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