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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哪些情形可以试点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

 神州国土 2019-10-30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切实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取证难、办理难等问题,今年自然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选取无锡市、广州市、衡阳市、丽水市四地开展“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无锡市成为江苏唯一入选的试点城市。今年8月,无锡市完成《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9月底开始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来办理继承登记呢?且听苏小登来给大家讲一讲:

第一种: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苏小登说案例:被继承人——徐某

徐某死亡时86周岁,假设他的父母20周岁生育,徐某死亡时,他的父母如果还健在,那也要106周岁了,这种概率是极低的。现在徐某的继承人来申请继承登记时表示无法获取徐某父母的死亡证明、徐某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这也属于合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由徐某的继承人承诺事实情况。

第二种: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苏小登说案例:被继承人——薛某芳

薛某芳84周岁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也先于其去世,只有一个哥哥薛某伟是继承人。现薛某伟来申请继承薛某芳名下的不动产,薛某伟提供的薛某芳所有户籍关系证明以及薛某芳的工作、人事档案中均未反映出薛某芳生前有过婚姻、生育记录。鉴于这种情况,可由薛某伟承诺薛某芳未婚未生育的事实。

第三种: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苏小登说案例:被继承人——张某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施行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准予发放独生子女证,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仅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是无法取得独生子女证的。

张某生于1927年,于1949年生育一女李某某,再无其他子女,张某于1989年死亡,死亡时82周岁。现李某某申请继承登记时,因无《独生子女证》,李某某去所在街道、居委以及张某生前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申请开具其是张某唯一子女的证明,相关部门均回复其无法开具。鉴于此类情况,可以由张某的继承人承诺李某某为张某的唯一子女。

第四种: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苏小登说案例:被继承人——刘先生

刘先生于2010年死亡,现刘先生的父亲(刘老伯)、母亲(王阿姨)、妻子(成女士)、儿子(小刘)来申请继承刘先生名下的不动产,提供的两张户籍证明中,一张载明“户主:刘老伯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妻:王阿姨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孙子:小刘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另一张载明“户主:刘老伯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子:刘先生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女:刘女士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孙子:小刘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材料中没有显示刘先生与儿子小刘的父子关系,且小刘的出生证明已遗失,小刘与爷爷奶奶的户口在一起,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承诺刘先生与小刘的父子关系。

第五种: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苏小登说案例:被继承人——张老伯

张三来申请继承其父亲张老伯名下的不动产时,提供的一份张老伯户籍注销证明中没有记载张老伯死亡时间,询问得知张老伯因病于家中死亡,仅能提供注销户口的时间,医院没有死亡时间记录,派出所也无法开具死亡时间证明。这种情况下,可由张三以及其他继承人承诺张老伯的死亡时间。

第六种: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苏小登说案例:被继承人——A、B

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因传统习俗、登记条件有限、登记制度不健全、法制观念薄弱等原因未领取结婚证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视作事实婚姻。对于被继承人A、B就是这类情形,未领取结婚证,但他们的户口簿上显示为户主与妻,户口簿登记时间为2002年3月7日,现A与B均死亡,继承人申请继承他们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套不动产。登记人员询问申请人得知,A与B实际于1987年就已结婚,但当时仅在老家举办了仪式,并未领取结婚证,提供的材料中也无一能体现出结婚日期,这种情况可由A、B的继承人承诺A、B的结婚日期。

第七种: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苏小登说案例:被继承人——李四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颁发的土地及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中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例如“李四等5人”,因年代过于久远,并无档案材料可调取,因此存根中记载的“等5人”的具体名单以及与李四的关系无从得知,可由申请人承诺。

以上就是无锡市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几种适用情形,该试点工作于今年11月底结束。另外,请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就不得适用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5.非住宅及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上的普通住宅(农房除外);

6.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目前无锡市正式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这一举措免却了群众“事难办”的隐隐担忧,增强了登记过程中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这是对守信者的“奖励”,从此继承登记不再是“心头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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