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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武汉经适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办证的问题房解决有望

 昵称vMN36 2019-10-31

针对武汉范围内未登记办证的房改房、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还建房等历史遗留 “问题房”办证工作,武汉市新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历史遗留 “问题房”登记办证工作的通知》,如您有上述疑难问题,可参考下文后寻求最佳解决方法。

名词解释。

房改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集资房: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划重点:此三类房屋必须是在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之房屋(如小产权等)不在解决范围之内

处置程序及方法

1、开展项目甄别: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 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甄别,建立“应办”项目清单。

下列房屋不属于应办范围:

  •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

  • 列入政府征收计划或者拆除范围;

  • 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商品房;

  • 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项目;

2、明确申请主体:

“问题房”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登记办证申请。

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注销、被吊销 (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为准)的,相关区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指定辖区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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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分类处置:

对2014年7月1日以后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后再申请登记办证。 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按照房屋建成居住现状办理供地手续。

对 2014年6月30日前建成并入住的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压占红线和黄线情况认定意见;办理和取得安全鉴定意见;办理并取得消防安全认定意见。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相关认定及办理供地手续。 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消防安全、 房屋安全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登记办证。

4、开展登记办证:

1.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认定及供地等相关手续完善后,不 动产登记部门可为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后,房改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代办申请主体领取首次登记结果,并负责核实购房业主身份。

3.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购房业主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利,不动产登记部门 应当根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登记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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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相关事项:

1.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涉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违法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负责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 为进行处罚。

2.房改房、集资建房项目手续不全的,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单位 善相关申请资料后,再办理房改审批或者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

3.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需要进行权属调查、测量、建盘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4.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登记办证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1 周内完成各自负责工作(依法依规需公示的时间除外)。

5.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建成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认定。

三、税费缴纳

一、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缴纳:

1、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 让金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武政〔2004〕39 号)规定的标准缴纳。 改变土地 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统一按照武政〔2004〕39 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并按照土地使用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处罚。

2、2004年9月 20 日以后建成、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按照项目建成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照项目建成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核定增加建筑面积的政府土地收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项目建成时点的新 用途土地估价与旧用途土地评估价之差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并按照土地使用面1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处罚。

3、1998 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 定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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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土地契税统一按照 4%的标准缴纳。

三、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方式核定、缴纳:

1、中心城区(含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2010年5月 31日前建成的项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80元/ 平方米的标准缴纳;2010年6月 1日以后建成的项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城区按照房屋建成时点所在区的征收标准缴纳。

四、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违法建设,按照以下方式处罚:

1.1998年 12 月31 日前建成的项目,免于处罚。 2.1999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项目,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 划审批不一致的,按照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的 5%或者对违建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 20%的 标准择轻予以处罚。

3.2014年7月1日以后建成的项目,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不一致的,按照单体建筑工程造价 5%的标准予以处罚。

五、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法依规缴纳;

详细内容请咨询房产所在地区级房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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