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判决的既判力与确认事实的预决力的区别

 余文唐 2019-11-01

  既判力和预决力是指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的权属确定性判决,或者裁判文书主文没有对财产权属作出判断,但其确认的事实中明确了财产的权属。对财产的权属有确定判决的是判决的既判力;在确认的事实中明确了财产权属的是判决的预决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判决既判力与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和制度,其区别是:

  

  一、既判力及于作为判决对象的诉讼标的,其在形式上系于判决主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范围相同;预决力及于前诉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确认事实即可能体现在判决主文中,也可能出现在判决理由中。不能将已确认的事实泛泛的理解为具有既判力的事实,否则将扩大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进而丧失既判力存在的正当基础。

  

  二、对于案件所涉事项是否具有既判力,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无需当事人主张;但对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则应由当事人主张援用。

  

  三、既判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即禁止重复起诉,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另一方面是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即禁止矛盾判决,法院应以确定的判决就诉讼标的的判断作为后诉判决的基础,不能作出与不同的判决;而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根本不具有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的消极作用,其仅仅要求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一致性,这和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相似。

  

  四、既判力强调前诉与后诉在诉讼请求上具有同一性,其适用将导致后诉的完全禁止,具有遮断效力;而预决力则强调前诉与后诉事实的同一性,其适用并不禁止后诉的提起,也不禁止当事人在后诉主张前诉已确认的事实,只是禁止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事实再行争议。

  

  五、既判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具有既判力的事项,法院必须作出同一认定,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非经再审,既判力不允许推翻;而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是事实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对已确认事实,后诉法院既可以作出同一认定,也可以作出不同认定,当事人也可以举证推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