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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伤人,法律怎么办?

 西湖歌午几时休 2019-11-02

案情

二十来岁的曾某去年来到泰州姜堰市做油漆工。平日里,曾某常常产生幻觉,总疑心工友在背后说其坏话,甚至觉得大家都在找他的茬。

2014年8月14日晚,曾某幻觉自己被人监视,有人要谋财害命,遂持刀追砍同宿舍的工友何某等3人,最终,造成何某重伤,另两名工友分别受轻伤、轻微伤。

经司法鉴定,曾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丧失,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随后,公安机关对曾某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将其安置在姜堰精神病医院,并将此案移送姜堰市检察院审查强制医疗程序。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曾某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且不具备家庭管护条件,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较大,2014年11月3日,姜堰区检察院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全案证据材料等移送法院审查。11月18日,姜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曾某的哥哥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同意由司法机关对曾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2015年4月9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作出了对曾某的强制医疗决定书。该案也成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泰州地区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近日,曾某已被移交南通市安康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目前,全省共有5所医院负责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执行,所有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说法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行凶伤人的报道屡见报端,由于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犯罪不负刑责,因此司法机关无法对其强制监管。另一方面,精神病治疗周期长、费用高、治愈率低,导致许多家庭不堪重负,最终对精神病人放任自流。而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强制医疗行为,又因缺乏具体操作规定,而易流于形式,以至曾发生“武疯子”持续伤人的恶性事件,给社会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如何既能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又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因此,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势而生。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含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审理、救济、监督等方面内容,规定了审判组织及法律援助制度、强制医疗监督过程与解除程序方式等等。

强制医疗程序,并非是追究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而是以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同时保护精神病人自身健康利益,是一项关乎自由与安全两大法律价值的社会防卫制度。

新修订的刑诉法以特别程序的形式把强制医疗纳入了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把强制医疗的申请权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把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把执行权赋予强制医疗机构。形成了公安机关发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申请——法院审理决定——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流程,这样的构造与普通程序的诉讼构造基本一致,能够比较充分的保证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既能杜绝“被精神病”现象,又能防止犯罪嫌疑人伪装“精神病”以逃避刑事处罚,最重要的是不再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游离于强制医疗制度之外。

本案中,曾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并不具备家庭监护和治疗条件,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特别程序,申请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法院审理后决定支持。

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医疗机构还应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将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避免“变相羁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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