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2019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本次修订将《办法》第十二条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