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电商APP我们都很熟悉,但“平台”对于我们企业(卖家)有哪些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对“平台”有些认识。无论单纯的电商平台或者涉有返利模式的平台,它们的共同赢利点:广告引流费。广告引流费是平台的收入来源,反之,对电商卖家而言,其为卖家的销售费用。2.通过平台,产生的成本主要有哪些,怎么对应收入?3.通过平台,产生的费用主要有哪些,如何合理扣除? | | | | | | A1、依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以发货时间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 | | | | | | | A2、在平台上发生的费用几乎都是与销售有关,计入销售费用,并根据实际费用明细,下设二、三级科目 | | | | | 按照之前确认收入、成本的分录做红字冲销 重新对新商品记账
| | | | | 确认收入、成本:
| | | 天津国税局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中》有相关的要求: 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网络红包和优惠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应该分别处理: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券、电子红包、购物券等,由于在税务上通常是“折扣销售” 的其会计处理方式:根据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所赠购物券(电子红包、优惠券等)金额先确认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待买家使用优惠券等时冲减预计负债,对于未使用的购物券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注意:优惠券或电子红包的税务处理,会影响分录上的数据)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分录的处理上按企业所得税上的分解或分配收入,按相对应的商品实际成本来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税金填写- 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需要在期后确认的折扣返还
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第二种情况,需要卖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应折扣。“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好评返现时,转销该预计负债。案例:某电商促销,销售商品价款113万,根据以往经验估计要支付“好评返现”1.13万。1)“好评返现、退运费、退差价”等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2)日常对没票的费用进行归集与分析,有些业务集中给代理公司去做积分,是平台、卖家、客户之间搭建的活动体系,具有促进交易的特质。某电商平台销售手机价格2500元,赠送250积分(折合2.5元),客户支付货款时,使用1000积分(折合10元)。a.借:预收账款--客户2497.5 应收账款--积分--平台 2.5 a.借: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487.5 应收账款--积分--客户 10 贷:预收账款--客户2497.5 b.借:销售费用--积分 2.5 贷:应收账款--积分--平台 2.5 c.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0 贷:应收账款--积分--客户 10 按应收记账,实收与应收的差额可能是由虚拟淘金币导致的,淘金币计入应收账款--淘金币--平台。10.卖家在多平台营销,核算各平台的费用时应该建立多账套或一个账套即可满足?建议一个账套核算,只要在会计科目中仔细区分各个平台即可。本文已经对电商财务核算主要关注点整理分析,虽然内容看上去枯燥嘈杂。也许在看完文章,有种哪里都是重点可是我却抓不住重点的感觉。这很正常嘛,谁还真有过目不忘的本事儿,只要在遇到不会核算的时候,记得回顾下内容就OK啦。电商核算主要难在费用的归集,解决此问题,需要我们熟悉整个业务流程,在业务流基础上,按照会计准则计入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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