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合同满足上述条款之一的,就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某些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如果未办理相应手续,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再有就是,根据我国法律,还存在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也属无效,可撤销合同在依法被撤销后,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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