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A开发商与B物业公司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B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并对物业收费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此后 B物业公司一直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小莉是A小区业主 但她一直欠交物业费 B物业公司多次催交 小莉仍不支付 并称物业合同是开发商签订的 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 B物业公司无权要求她支付物业费 无奈B物业公司只好起诉至法院 要求小莉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最终 法院支持了B物业公司的诉请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小莉应交纳物业费 什么是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具体到本案: 小莉作为小区业主 实际接受了B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A开发商与B物业公司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对小莉具有约束力 小莉不得以其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为抗辩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故对于B物业公司 起诉要求小莉支付物业费的诉请 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第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6条 风险提示: 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 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合同之前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不得拒交物业费 否则物业公司 可以相关业主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主讲人介绍 丁杏文,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爱好唱歌、羽毛球。 来源 | 上海一中法院 编辑 | 张叶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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