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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前夫欠债,女方的房产被执行输入标题

 赵爽律师 2019-11-10

【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名下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女方和儿子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9年初,因男方的借贷纠纷,该房屋被男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女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约定归女方及儿子所有,但截止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并未积极行使变更产权登记权利,故对涉案房屋未能所有权变更登记,其存在一定过错。依据物权登记规则,涉案房屋仍属于男方女方共同共有,可以执行男方财产部分,故驳回女方的请求,准予继续执行该房屋。

【法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属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女方和儿子所有,但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屋仍属于共同所有。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债务虽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但涉案房产属于两被告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律师提示】

一、根据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执行中对共有财产查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另一方先行以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偿付责任。

二、即使夫妻离婚,不动产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不能有效与对方的债务隔离。建议,尽早办理变更登记,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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