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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 婚姻财产纠纷

 海派書鄉 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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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俱乐部的会员,现在你可以通过微信留言咨询法律问题,我们会从中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由严嫣律师团队为大家解答,并把解答的问题刊登在下周六的律师解答栏目中,请提问的会员注意查看。



上周会员法律问题解答


@虞佩华:

您好!我咨询一下,我公公于2000年与现婆婆再婚,婚后出资57500元购买了一套租赁房,承租人是他们2人,2003年公公去世,2015年现婆婆买下了这套房屋,产证只有她一人的名字,请问现在这套房是不是由我现婆婆说了算,她要如何处置就如何处置,我们男方能维权吗?


严嫣律师团队

田其锐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以及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知,我国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以登记为准。


既然你婆婆买下产权的时候你公公已经去世多年,而且产证上只有你婆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你婆婆的个人财产,你婆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该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你公公生前仅对房屋享有承租权,不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对该房屋主张过产权份额,所以在其本人去世后,你们无权再对该房屋主张产权份额。至于你公公生前出资的57500元,如果他生前没有与你婆婆就这笔费用进行析产,你们也无权要求继承或者补偿。


@wj:

已经分居多年,现在一方接受父母赠予的房产。请问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吗?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享受此房产吗?


严嫣律师团队

田其锐律师解答:


你好,分居多年,只要你们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你们的夫妻关系依然存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知,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只要没有明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那么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包葆:

我想咨询婚前男方买房,产证就男方一人,婚后共同还贷约一年生了一儿子,产证女方加名,注明共同拥有,如果分手,房产如何分配,儿子可考虑吗?


严嫣律师团队

田其锐律师解答:


您好,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知,您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该套房屋,女方有一定的贡献。但是我国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即以产权登记为准。如果女方加名,并且注明是共同共有,那么女方就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如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产权部分的归属,法院可以判决归任何一方的产权人,并有获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此过程中,产权份额比重,在司法实践当中并非简单的均等分配。而是要根据该房屋首付款交付情况、还贷情况、夫妻双方各自的贡献情况等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考量。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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