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罪刑法定

 刘刘4615 2019-11-10

法律学人叶涛 2019-10-21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最重要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不仅是用来惩罚犯罪人的,也是用来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正如前面所说的,刑法有两大机能: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让犯罪人所犯的罪只要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同时,一个行为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那么对于这个行为也不得以犯罪论来处罚。

   罪刑法定又包括实质的侧面和形式的侧面。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性。明确性就是说,刑罚在规定一个犯罪时,必须要明确规定,不能模棱两可的作出规定,这样会使在适用时产生无所适从的问题,会给司法人员和行为人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适正性就是说刑法在规定刑种以及刑期等具体的处罚时要考虑到合理性。如何能实现这样一个设定或者目标呢?应该从以下方面来完成:

   一、法律主义,成文的罪刑法定。即规定的犯罪及其后果必须是成文的法律。习惯法以及判例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必须要有明文的规定必须通过本国通用的语言书写。给公民以最大得可预测性。因为法律必须具有可预测性,只有法律具有了可预测性,才能引导公民的行为与思想。一旦法律失去了可预测性,法律也将失去它的权威性,公民也会生活在惶恐之中,不知道究竟自己应该如何做出决策和行为。

   二、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即刑法在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时,只能约束今后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之前的行为。一旦适用之前的行为,法律将不复存在。国民也将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以前的行为会不会在将来某一天就是犯罪的行为。

   三、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如之前在《刑法的解释》那篇文章中所说的,刑法的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同样,罪刑法定的适用也禁止类推。类推解释是在创造规则而不是在适用规则,罪刑法定从其概念上就可以看出更加是在适用规则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要在刑法的文义范围内进行解释,甚至要把解释的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中,使其符合刑法的规范用语。

   四、明确的罪刑法定,就是指处罚的明确性。不能让犯罪人感到自己的处罚是遥遥无期的,要给犯罪人以明确的期限,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所以,基于明确的罪刑法定,各国刑法都确立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除了以上之外,还包括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刑事司法的明确性。这些都是体现明确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核心的一个原则,所有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等都必须要遵循这个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的机能。保障这个社会正常的运行和秩序。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的:”法律不仅要面对群众以惩罚违法犯罪,也要面对国家以保护群众。不仅面对群众,也要面对检察官以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的和错误的大宪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