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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生效重要法规汇总

 秦岭之尖 2019-11-10

9月,有下列重要法规生效: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十八号]
[2018.12.29 发布] [2019.09.01 实施]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为,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来源:全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2/11f81e67a7074dfe93e7c24f0bd47c8f.shtml
 
二、行政法规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七百一十三号]
[2019.04.20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条例》明确,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同时,《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等作了具体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8/content_5389670.htm
 
三、司法解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9〕12号]
[2019.08.08 发布] [2019.09.01 实施]
 
《规定》明确,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同时,《规定》明确,最高法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来源:最高法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5632.html
 
四、部委规章
 
1、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2019.06.26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http://gkml./nsjg/fgs/201907/t20190701_303056.html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19.06.26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http://gkml./nsjg/fgs/201907/t20190701_303057.html
 
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2019.06.26 发布] [2019.09.01 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http://gkml./nsjg/fgs/201907/t20190701_303058.html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应急管理部]
[2019.07.11 发布] [2019.09.01 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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