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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自己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能不能获得支持?

 anyyss 2019-11-11

双倍工资差额估计是劳动争议领域最常见的主张项目之一,也是劳动者最热衷的项目之一。从时间上讲,它比经济补偿金高效的多。辛辛苦苦工作十一年才能获得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差不多的赔偿(补偿)。

当然,双倍工资差额也成为最受诟病的赔偿项目,出现了劳动者碰瓷“双倍工资差额”的现象。而且用人单位也会想,我不就是没有跟你签劳动合同吗?还有哪点亏待你了吗?种种原因,劳动者在这个赔偿项目上道德优越感不强。

在劳动争议司法裁判领域,曾出现过这样一种对用人单位很有利的观点,如果入职登记表等文件具备了劳动合同法十七条多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的话,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其实把入职登记表等文件视为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入职登记表一般在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不可能取得,更别提作为维权的证据了。而且,劳动合同法第16条也规定了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那么如果位没有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能够举证已经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是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双倍工资差额的立法目的无非是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便利解决纠纷的功能。如果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会出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然后回头任由自己根据需要涂抹。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合同文本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话,的确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无可厚非。

目前来说,主流观点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文本不交付给劳动者的问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不能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检索案例时会发现一个好玩的现象,以未交付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劳动者出现了两个流派,一个流派的路径是,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我,那么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另外一个流派的路径是,用人单位要完成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要有实体要求还有程序要求,实体上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必备要件,程序要件是履行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

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喜欢第二个流派的路径,从逻辑上和情感上,甚至法理上更能说服人。而第一种路径的最大漏洞就是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既然发生效力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26条法定无效的情形,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合同无效。

认为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后,用人单位才履行完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支持,比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1民终12326号中就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仅仅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签署合同文本的过程,也包括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过程。。。。。。。。。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交付给劳动者的行为,只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损害了被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已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大家多呼吁,也许将来某天,用人单位再举证证明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就要举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交付回执了,当然,劳动者也要注意,不要仅仅签订了回执而没收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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