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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要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吗?

 俯瞰星河 2019-11-14

导读

日常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就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哪些规定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话,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9日,于某到A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负责做家装设计方案。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某在A公司工作至2016年1月8日。工作期间,A公司给于某发放了2015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分别为:807.45元、2557元、1500元、3355元。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的工资未发放。

2016年2月23日,于某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6000元;2、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7日的工资3700元;3.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1000元;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5.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3000元。

2016年5月4日,A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处的责令下与于某补签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为一个月。

该仲裁委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274号裁决书,裁决:一、A公司支付于某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7日工资2460元;二、A公司支付于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67元;三、驳回于某其他申诉请求。A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A公司向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167元。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并行的两个义务。

虽然A公司与于某于2016年5月4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但A公司仍应向于某支付双倍工资。因此,A公司应向于某支付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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