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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未签订劳动合同”

 丰源668 2018-06-23

又见“未签订劳动合同”

全球大搜罗2018-06-22

“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话题在往期调解室故事里已经出现过不少次数,我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这种诉求以及它背后所隐藏的意图进行讨论。目前,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仍然是居高不下,本期的话题还是再谈谈未签订劳动合同关于“签”的问题。

什么才叫做签了劳动合同呢?你可能觉得这并不是一个问题,不就是在最后签个名,单位盖个章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了吗?但事情真的就是那么简单吗?以下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碰见的几种因为“签”出现的争议。

1.代签

——我们有他签字的劳动合同,你看最后一页,有他签字

——呃,从一般人的水平来看,我觉得这和他的字体差很多

——那是当时他出差,授权其他人代签的,口头授权的/他拿回去签的,我们也不知道字体怎么会差那么多

2.签曾用名、笔名、英文名

——这上面写的名字是王小明,他不是叫王大明吗

——听他说他以前叫王小明,年纪大了,继续叫小明不好,就改了王大明。应该没问题吧

或者

——诶诶,你等等,你在上面签的是谁的名字啊,汤姆苏??

——呃,这是我的笔名,像琼瑶、金庸啊

——呃,最后判决书里写的是陈喆···

又或者

——为了彰显我们公司面向国际、走向国际的企业文化,我特意签了我的英文名“Pillar Zhao”(赵铁柱)

3.写了信息页

——他签了合同,怎么没签

——你仔细看看最后一页

——......瀑布泪

4.拿了合同,不签也不还

——您好。请于XXXX年XX月XX日至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

——好的。

......

——这合同我先拿回去,看完签好了给你拿过来

——好的。

......

——您好,合同签好了吗?什么时候拿过来

——再过几天,最近挺忙的,没时间

于是乎...

——要解除我是吧,你还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按法律你要给我赔偿

——等一下,我们早就把我们盖章的合同给你了呀,你自己不签

——反正你们能拿出来我签字的合同吗

5.员工签了,单位没盖章

——人事吗?我的合同什么时候给我?

——您的合同还在总部那边盖章,暂时还不能给您

——现在我入职都三个多月了,还没盖完章吗

——是的,还没盖好章

——好的,我明白了

于是乎...

——我要求单位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你们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现在3个多月过去了,你们还没盖章,就是合同还没生效,我们之间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们就该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别想否认,我有录音

以上是我们常碰到的几种在“签”上出现的问题,现在你是否还觉得“签”是一件很容易判断的事情吗?下面就前述几种情况选择性地进行分析。

首先是代签,如果真的是口头授权代签,公司这边拿不出有利的证据材料确实有授权,比如当事人头脑发热承认了,又比如你们十分幸运地找到了微信、QQ、电子邮件之类授权签合同的材料或者有完整、意思明确的录音,只能一首凉凉送给你了。

再说第4种情况,公司要跟员工签合同,员工拿走了合同,自己没签也没送回来的,虽然不知道单位在表述过程的真假,但这确实是我们调解过程中关于签劳动合同听到频率较高的回复,其余第2、3、5种情况频率并没有第1种和第4种那么多。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多说几句。

先来看一个近期出裁判的案子——(2018)苏05民终2030、2031号。

林某于2016年8月1日进入B公司处工作,担任工程师一职。入职当月,B公司为林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6年8月12日,B公司处人事华某兼出纳向林某发送邮件,要求林某至公司财务室签订劳动合同。林某从华某处取得了B公司已填好内容并已盖章的劳动合同,但林某未在上述劳动合同的“乙方签名”处签字,之后也未将劳动合同还给B公司,并在一直持有该未签字的合同的情况下于B公司处工作。

同年9月14日,B公司为林某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备案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2017年2月4日,B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事情发展到这,大家都应该能猜到之后发生的事情了。林某一纸申请,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的请求中就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确实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有实际行为(盖章并交付合同),已经履行了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从员工角度来说,这份合同只有你们的盖章,没有我签字,就没有生效,我们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觉得从哪一方说的都好像有那么一点道理呢,我们来看看一审法院是怎么说的(该案最终到二审,但二审中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不是双方争议焦点,故只看一审法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B公司的人事在林某入职当月就向其作出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已填好内容且盖具公章的合同文本交付了林某,但因林某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致使双方最终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林某对此辩称系因合同内容与事先约定不一致,但其也未就此继续与B公司进行磋商,反而自行留存合同文本直至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委。法院认为,双方未能最终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归责于B公司,B公司已尽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林某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碍难支持。”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并没有局限在是否存在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而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为公司已经尽到了签订劳动合同义务,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对我们更好地理解第4种情况,以及其他几种情况有很好的参考意义。这个案子发生在江苏苏州太仓,虽然北京与江苏在劳动领域规定有不少出入,但北京这边同样也是认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高管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该人事部门负责人或高管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会被支持。从这出发,北京在一定程度上是认可非因单位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或者进一步说劳动法领域内有进一步更深层次的应用,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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