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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材料清单

 奇人大可 2019-11-1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8、10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第六、八、十一、十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梳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的材料清单,供大家参考。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材料

     (1)决定书,(2)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人),(3)送达回证(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

二、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材料

    (4)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函件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笔录等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

    第六条(移送范围)本市各法院之间、同一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四)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

三、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手续

    (5)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律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或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手续材料(非必须材料),(7)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被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手续

    (8)被执行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以是被执行人最新的工商机读档案材料或企业信用报告, (9)授权委托书、律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手续(非必须材料),(10)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1)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等之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

     第十二条(移送材料)执行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除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外,还应当制作移送材料目录,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执行文书。

六、执行裁定书

    (12)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之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优先,但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为前提,没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应提供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的财产调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

    第六条(移送范围)本市各法院之间、同一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三)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七、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一是移送前3个月内“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人行、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及证券等查询结果汇总及反馈结果对应的明细材料,直接从“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打印(13)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14)人行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15)**银行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每家有反馈结果的银行各一张表)、(16)房地产权结果信息一览表、(17)公司工商信息结果一览表、(18)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19)沪市A股市场证券信息一览表、(20)深市A股市场证券信息一览表、(21)股转系统市场证券信息一览表(注:(14)-(21)无反馈内容则无需打印)

      二是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调查材料(22)产权信息、查封顺序及抵押情况等;

      三是其它线下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如(23)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核查情况、(2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5)线下财产调查情况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

八、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的材料

    (26)书面通知及送达回证,特别是需要书面通知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及查封财产的首封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九、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27)被执行人债务清单。如是申请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实际上很难获得被执行人债务清单,该债务清单可以依据执行法院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以及公开的诉讼及执行案件整理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

十、债务人提出申请或同意的,还应当提交的材料

    (28)财产状况说明,(29)债务清册,(30)债权清册,(31)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之一,(32)职工安置预案,(33)职工名单、工资清册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34)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

    第十三条(其他材料提交)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的,受移送法院还应要求被执行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35)移送材料目录,(36)其他材料(如有,非必须),如财产处置情况(包括财产评估报告、拍卖情况、资金扣划与发放情况、财产分配情况等)、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采取的罚款、拘留情况,搜查、控制公司财务帐册、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情况等)以及查找人员情况(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人员下落材料)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

    第十二条(移送材料)执行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除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外,还应当制作移送材料目录,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执行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注意事项

一、沟通会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

    第十一条(沟通会商)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可能符合执转破条件的,应加强与受移送法院进行会商,受移送法院立案庭和破产审判部门参与会商,并提出参考意见。

二、不移送范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试行)》

    第八条(不移送范围)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不应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向本市其他法院或本院破产审判部门移送破产审查:

   (一)被执行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资产变现困难或属于暂时经营困难的;

   (二)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且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

   (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处理程序复杂的;

   (四)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者关联企业众多的;

   (五)执行程序中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

   (六)有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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