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交所发布《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那么本次公告格式指引具体修改了什么呢?难道减持预披露的规范又严格了? 董小妮带大家一探究竟,本次修订具体如下: 1、大股东及董监高同时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减持的,仅需披露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计划、进展、结果。 2、对于采取集中竞价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按照自愿原则决定披露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以上内容就是本次修订全部内容,是的你没看错,减持预披露的要求从某种程度来讲是放宽松了!!! 以前减持计划公告的画风是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以后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仅需披露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 除非自愿披露,或者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等文件中已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等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参照本指引履行披露义务。 举个例子: 减持预披露讲完了,接下来董小妮和大家一起探讨下减持预披露中的那些“疑难杂症”! 第一个问题:减持时间过半和减持数量过半的公告究竟怎么发? 这个问题,小伙伴们问过很多次,共创群也讨论过很多次: 董小妮为大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1)时间过半和数量过半都未达到 正确做法:过半公告都不发,只需要发减持完成进展公告即可。 (2)时间过半达到数量过半未达到 正确做法:只需要披露时间过半公告即可,举个例子: 上述案例拟计划减持385000股,数量过半是192500股,实际总共减持174800股,未减持过半;减持计划区间是2018.11.29—2019.5.29,时间过半是2019.3.1,在此期间未发减持时间过半公告。 (3)数量过半达到时间过半未达到 正确做法:只需要披露数量过半公告即可,举个例子: 上述案例拟计划减持不超过99785股股票,实际总共减持125900股,超过减持计划的股份数,同时未披露数量过半公告被处罚;减持计划区间是2018.12.14—2019.6.14,时间过半是2019.3.14,所以不需要发减持时间过半公告。 (4)时间过半或数量过半都达到 正确做法:目前的监管口径是可以只披露其中一种过半的,同时鼓励两种过半都披露。举个例子: 第二个问题:过半的情况怎么计算? (1)数量过半 计算基数:应当以披露的减持计划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计算,如果无法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合计减持数量为计算基数; 减持计划发布后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况:按照目前深交所监管口径,在减持预披露后,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可减持数量; 数量过半是否需要停下来披露:不用停下来,例如拟计划减持1000股,直接减持600股也是可以的,触发过半的情况2日内披露即可。(备注:目前只有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时候才需要停下来) (2)时间过半 首先明确一点,如果预披露公告中有两种减持方式,那么一般情况下,减持的期间可以各自分开写,举个例子: 其他内容包括计算基础、是否要停下来披露等同数量过半一样,可参考。 其他更多关于减持预披露的相关内容小伙伴们可查看《请注意,关于减持预披露你需要知道这些!》(点击蓝字可查看原文)进行了解! 另外在这里提前预告下:证监会11月8日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拟全面松绑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再融资要求,其中有一条规定: 也就是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算是减持新规里面规定的“特定股份”了,那么也就不需要遵守特定股东的相关要求了: 今天的内容总结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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