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 董玉庭: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司法既然是一种人类实践活动,理应接受哲学的指导,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的构建也不可能离开哲学因果关系理念的支配。因果关系问题是人类经验知识的根基,不仅事关我们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更事关对超越当下经验的事物的判断。因此,哲学因果观实际上反映的是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水平,任何人类经验层面的活动都不可能也不应该离开哲学因果观,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更是如此。但是,哲学的研究不能代替法学的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的构建还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验证哲学因果观、丰富哲学因果观才应该是更加可取的研究路径。因此本文的研究从刑法的条件说开始。 一、 并非鸡肋的条件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起点 条件说认为,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非A则非B”的条件关系时,A就是B的原因。条件说是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与其他因果关系理论相比,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没有“非A则非B”的条件关系,其他任何的因果关系理论都将失去判断的起点。条件说是其他学说批判的对象。在条件说之外的因果关系理论看来,条件说或者是不当扩张了因果关系,或者是不当限缩了因果关系,因此条件说在刑法学界一直饱受其他因果关系理论的批判。完全可以作出一个判断,除条件说之外,其他因果关系理论的本质都是对条件说的修正。 应该说在多数情况下,条件说和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出现非单一或非密接的复杂关系时,条件说与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对某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就可能出现争议。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在批判中增长。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对条件说的修正或批判就没有其他因果关系理论,这才是条件说永远批不倒的真正原因。 二、从因果流程到条件关系:两种不同的客观事实 (一)因果流程的事物属性 按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结果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属于犯罪事实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尽管在客观事实中刑法理论把行为、结果及两者因果关系并列表述,但是并不能因此推导出因果关系与行为、结果在事物属性上完全相同。 行为与结果之间首先存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联系,即行为通过什么样的路径、以什么样的方式对结果的发生具体起什么样的作用。本文用因果流程来表述这种客观联系。这种客观的因果流程与行为和结果的事物属性完全相同,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因果流程是唯一的,要用证据证明的,与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无关,无论何种因果关系都不能改变因果流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因果流程是一种事实,那么因果关系就是在这种事实基础上的一种评价,即把某一种因果流程评价为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非A则非B”必须成长于事实清楚的土壤里;如果事实意义上的因果流程并不清楚,那么“非A则非B”的判断根本无从得出。 用证据证明的因果流程存在清楚与不清楚之分,而行为(A)与结果(B)的发生之间的关系在逻辑上存在三种可能性:其一,没有A就没有B;其二,没有A肯定有B;其三,没有A也可能有B。这三种可能性的判断与客观因果流程是否清楚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没有A就没有B”这样的条件关系判断的前提必须是从A到B的因果流程已经被证明清楚。 (二)条件关系的判断及其性质 从A到B的因果流程完全清楚时,A对B的发生或者起作用,或者不起作用(可用0表示),如果A对B的作用不为0,那么无论作用大小,A与B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无A则无B”的关系。因为在一个具体的因果流程中,所有的结果都与流程结为一体,而非单纯的可以超越流程的结果。因此,犯罪结果=具体因果流程+抽象结果状态。一旦A对结果B的作用不为0,那么假设没有A的因果流程,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与有A的现实因果流程完全相同。 从A到B的因果流程是一种具体事实,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而条件关系虽然也是一种客观事实,但却是超越具体事实的抽象存在。具体因果流程中,A对B所起的作用存在有无的问题,也存在大小的问题,这需要依赖自然科学上的经验法则做出判断。而在此基础上的条件关系却只存在有无的问题,而不存在大小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一种规范性的事实 从语义上分析,“引起”与“被引起”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上的联系, “非A则非B”的条件关系显然是一种适格的客观联系,需要进一步判断的是这种条件关系能否作为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看待。 (一)本质层面的归因与归责 归责决定因果关系的选择。因果关系在事物属性上的归责本质决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客观联系才有资格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原因论、重要性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等等无不是在客观联系中选择因果关系,就连条件说其实也是一种规范选择。条件关系是客观事实,但是把条件关系当成因果关系就是一种规范选择。在这一点上与原因论、重要性论没有不同。 (二)结果归责中的非难可能性考量 非难可能性是刑事责任大厦的基石,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要经得起非难可能性这个归责原则的检验。不但罪过(故意或过失)、主体年龄、精神状态等责任因素要在非难可能性中找到逻辑起点,而且行为能否在惩罚过程中受到抑制或预防这样的客观要素也必须在非难可能性的检验中成为归责的客观考量因素。 与行为归责一样,对结果的归责也要满足非难可能性的要求,即通过在惩罚中考量结果因素必须能抑制或预防结果的再次发生,否则对结果不能归责。所以结果归责考量的不是对结果的抑制或预防,而是与行为归责一样,考量对行为的抑制或预防。 综上所述,行为与结果之间一定存在一种因果流程,但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一定都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流程达到了处罚结果对预防行为具有可预期的作用,这种因果流程才能被确认为因果关系。 四、超越因果流程:刑法解释学中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创造结果的风险架起从事实到规范的桥梁 如果惩罚一个人是为了预防某种结果,那么至少需要行为人有预见自己行为产生结果的可能性。期待行为人能预见结果的唯一客观基础就是行为本身创造的结果发生的风险。客观因果流程中所有对结果作用不为0的行为都平等满足“非A则非B”的条件关系,但是作为刑法归责要素的因果关系却不能承认这种平等。只有在对结果客观作用不为0的同时,行为本身还满足创造了一定程度的结果发生的风险,这样的行为属性+“非A则非B”的条件关系,才是归责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属性 简单地说,因果关系=条件关系+行为创造结果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客观因果流程是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如果因证据问题而导致因果流程查不清楚,那么“非A则非B”的条件关系则无法判断,进而无法确认因果关系。从本文提倡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行为创造结果风险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式来看,条件关系与刑法分则解释学无关,但行为创造结果风险应属于刑法分则解释的范畴。 (三)因果关系该当性的判断方法 因果关系何时具有该当性?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条件关系+行为创造结果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如何适用。本文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系单一密接关系。当行为与结果属于单一密接关系时,一旦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被确认,那么行为与具体罪名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就完全包含因果关系该当性的判断。实行行为典型状态(且行为与结果系单一密接关系)所对应的创造结果的风险程度方法论意义重大。只要这个结果风险不为0(如果风险为0则实行行为不成立),那么这个典型行为所对应的风险程度就是因果关系公式中行为创造结果风险需要达到的那个“一定程度”。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属于单一密接关系时,实行行为该当性的判断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统一的,即只要具体行为在形式上该当某个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具体行为所对应的结果风险也基本会与该罪实行行为所对应的结果风险相当。 第二,行为与结果之间系非单一或非密接关系。虽然在单一密接和非单一或非密接时对条件关系的判断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但是接下来在对行为创造结果的风险判断上两者就存在较大的差别。当行为与结果系非单一或非密接关系时,对实行行为的判断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不同一的,相反,是两个不同的判断过程:(1)判断实行行为是否该当。非单一或非密接时,实行行为的判断也包括行为创造结果风险这种实质判断。但该风险的判断必须以单一密接关系时为参照,并且该风险的程度必须与典型实行行为创造的风险程度相当,实行行为才能被确认。(2)判断实行行为通过具体因果流程造成结果的风险与典型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风险程度是否相当。决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风险必须是行为通过当下具体因果流程创造结果的风险,离开具体因果流程的任何其他想象中的造成结果状态的风险,都与对结果(具体因果流程+结果状态)的预见可能性、预防结果(具体因果流程+结果状态)的再次发生这样的归责判断(因果关系判断)无任何关系。所以,实行行为通过当下具体因果流程造成结果的风险才是本文因果关系公式中的行为创造结果的风险。行为创造结果的风险判断的本质就是实行行为通过具体因果流程创造结果的风险程度与典型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风险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因果关系被确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因果关系不被确认。 五、特殊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公式之检验 本文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从事实到规范的过程,也就是从因果流程到因果关系的过程。在事实领域解决条件关系问题,在规范领域解决行为创造结果风险问题。因此,本文提倡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应该分两步进行:其一,查明从行为到结果的具体因果流程,只要因果流程能够被证据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且行为对结果的作用不为0,则行为到结果的条件关系就能够被确认;其二,行为通过具体因果流程创造结果的风险与典型实行行为直接创造结果的风险具有相当性。在第二步中共有三个判断项:(1)典型实行行为直接创造结果的风险;(2)实行行为能够被确认;(3)实行行为被确认后,判断本案中的行为通过具体因果流程创造结果的风险与(1)中的风险是否具有相当性。如果两个步骤的判断均得出肯定答案,则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提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与其他因果关系理论相比,在绝大多数常规案件中均能得出相同的结论。为了进一步检验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是否具有合理性,本文对几种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不但要接受其他因果关系理论的批判,更要接受一般人常识性法感觉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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