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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中国人从来没有人格概念,那什么才是真正的人格呢?

 雲相逐 2019-11-14

首先我们要理解人格是什么?按邓晓芒先生的说法:“唯有懂得不仅仅承担义务(‘义’),而且知道拥有自己的权利(‘利’)的个人,才真正具有完整的人格”。而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只看重“义”而轻“利”,古人有话:“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正因为千百年来这种观念,导致人对自己的权利表现的不那么重视,即使很注重利的人,也会小心翼翼的隐藏,生怕别人说自己是“自私自利”的小人。因为对“利”的轻视或者抑制,中国人对人格的理解必然会上升到“道德”的行列,只有道德规范来制约、压抑个人欲求才是一个人的“人格”,重义轻利,以道制欲这是大部分国人理解的“人格的自我实现”吧,其实这和人格根本是毫无关系的。

人格的存在与否并不与道德有多大的关系,在西方人看来,任何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恶人都有人格,这是一个与生俱来的事实,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思考能力。一个人的人格并不只是道德的,道德是尊重自己的人格和尊重他人的人格,而在中国来说是不存在这样的说法,因为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会被看为小人,正因国人从来不俱有人格观念,所以在中国要理解“人格”这一观念是需要点时间。

人格本身并不意味着着“高风亮节”、“大义凛然”,“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或“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样的德行,相反,它是一个人的“不可侵犯性”、不可窥探性,即他的隐私,他有权将自己个人的东西、即使那些不道德的,罪恶的念头秘而不宣,只要他不用这些东西损害别人或者付诸实际行动。

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隐私权,无非是要求把人当作具人不要侵犯的内心世界的“个人',而是不是一头可以随意摆弄的牲口,不允许一切名义的干涉和窥探个人没有触及法律的私人行为,不论是以“群众”的名义,以“组织”的名义,以“道德”名义。

人的心灵是一个复杂的机制,思想越深刻,情感越丰富,就越难以用简单的“好坏”、“君子小人”来归类,但那些美好的情感的德行都是建立在一个拥有完整人格的人身上的,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基础,所有的道德美好就像沙滩上的建筑一样再华丽也会被海水摧毁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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