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 年 10 月,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立于 2012 年。 3.2012 年 12 月,中国证券会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柜台市场试点工作。 4.2012 年 12 月,中国证券会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柜台市场试点工作。 5.2018 年 3 月 13 日,国务院机构改革确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6.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 1948 年。 7.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 1994 年。 8.2015 年,国务院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9.1979 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10.1981 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1. 我国于 1999 年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12.2010 年 6 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改制启动。 13.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14.1988 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5.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6.2010 年 12 月 16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17.2017年12月8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简称巴三最终方案),将于 2022 年正式开始实施 18.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19.《资本办法》设定了 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20.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 21.国务院于 2003年3 月 19 日设立了中国银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2.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表明我国四大国家专业银行格局的形成。 23.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 个月内,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公布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2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5.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26.《民法总则》于 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关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27.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了《物权法》,并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 日正式实施。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30.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31.政府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最早可追溯到 1720年英国颁布的《泡沫法》。186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国民银行法》,标志着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 32.银行监管的四个阶段 (1)初步确立阶段:1984 年——1993 年 (2)探索形成阶段:1994 年——1997 年 (3)改革调整阶段:1998 年——2003 年 (4)形成完善阶段:2003 年至今 33.贷款公司的要求 (1)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2)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34.大额存单业务起点金额 (1)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20 万; (2)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100 万; 35.同业存单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36.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3)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7.私募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8.发达国家的银行业中,非利息收入一般都占其营业收入的 40%以上,而在中国,这个比例只有15%-20%。 39.根据“二八定律”,占比仅为 20%左右的高端客户,其对银行盈利的贡献度达到 80%左右。 4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又称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 净 额 之 比 , 不 应 高 于 15% 。 41.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 42.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最低资本要求明确了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43.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了三个层次的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4.5%,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6%,总资本充足率为8%。 44.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我国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5%、6%和 8%。 45.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 11.5%和 10.5%。 46.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回复。 47.银监会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 30日内予以回复。 48.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人民币。 49.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50.保证期间 (1)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5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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