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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年11月修订)

 静思之 2019-11-15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时间调整,提升市场服务,我公司将RTGS实时交收时间延长至15:40,将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6:00,其中,15:40至16:00期间勾单的RTGS于日终批次交收。对此,我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日期 修订内容
2019年11月 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时间调整,延长RTGS实时交收时间和勾单时间。
2019年1月 违约处置部分增加质押债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的具体安排。

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 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 证券账户

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正回购方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符合《暂行办法》相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备注”应注明“开立三方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或《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附录1),“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需加盖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公章);

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附录2,需加盖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公章);

3.其他材料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对该申请人的相应要求( 详见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4.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正回购方仅可有一个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且不得将其用于三方回购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设定后6个月内未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或被上交所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正回购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注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对于单个投资者同时开立多个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经发现本公司立即依照相关规则予以注销。

第二章 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三方回购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和到期续做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服务,根据上交所确认的交易或申报数据按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根据《暂行办法》选取质押券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结算参与人负责履行交收责任,并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通过日终数据发送。

一、 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

对于每笔回购交易,逆回购方应付资金=成交金额 相关费用,正回购方应收资金=成交金额-相关费用;

对于每笔提前终止和到期购回,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正回购方应付资金=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逆回购方应收资金=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申报数据中的结算金额;

对于每笔到期续做,续做回购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原回购成交金额,逆回购方续做应收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相关费用;正回购方续做应付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 相关费用。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RTGS清算结果确认(买方)”菜单(PROP→交收管理→交收指令管理→RTGS 清算结果确认(买方))查询当日已完成清算但尚未完成交收的RTGS清算记录。

二、 提交结算指令

清算完成后,回购交易的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到期购回、提前终止或回购续做的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须在16:00之前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RTGS清算结果确认(买方)”菜单向本公司提交相关结算指令(以下简称“勾单”)。勾单模式设置可参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 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三 、勾单模式设置
(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其中,对于15:40前勾单的清算记录,将纳入RTGS日间实时交收(交收截止15:40);15:40至16:0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 将与日间实时交收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一并纳入RTGS日终批次交收。

勾单后不可撤销,所有勾单当日有效。

对于回购续做,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确认的交收金额是原回购交易到期购回结算金额和续做回购交易应收资金轧差后的金额。

三、 资金交收与质押登记

RTGS包括日间实时交收和日终批次交收。每个交易日9:30—15:40,对15:40前已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日间实时交收;交易日日终,在其他非担保业务交收完成后,对15:40前已勾单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15:40-16:00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日终批次交收。

对于结算参与人已勾单的清算记录,本公司在收到勾单指令后进行交收处理,处理时逐笔检查应付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以及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相关债券是否足额。由于资金不足、债券不足或对手方未勾单等原因导致暂未完成交收的RTGS清算记录暂存结算系统,待后续处理。交收以单笔成交为最小单位,不办理部分交收。

截至当日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日终批次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提交结算指令、债券或资金可用余额不足将导致交收失败。

1.对于回购交易,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提供的质押券篮子标准及具体构成、折扣率标准、债券估值按以下原则选取质押券并办理质押登记:

1)对双方自行指定质押券的,本公司将优先选取双方指定的质押券品种。指定的质押券品种中任意一只质押券数量不足的,任意一只债券到期日期早于购回日期的,或指定质押券不在指定篮子里的,该笔交收失败。

2)双方未指定具体质押券品种或者已指定具体质押券的担保品价值不足额,本公司按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从质押券篮子中选取质押券。同一质押券篮子中以一手为最小单位按可用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依次选取到期日晚于回购到期日的质押券,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质押券证券代码由小到大原则依次选取,直至所选质押券担保品价值足额。

质押券足额选取的,本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及资金交收(在逆 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逆回购方应付资金”;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增“正回购方应收资金”)。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资金不足或债券不足将导致交收失败。

2.对于每笔回购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正回购方应付资金”;在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记增“到期购回或提前终止逆回购方应收资金”)。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仍不足额或未勾单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回购到期或提前终止的资金交收和解除质押登记,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上交所和结算参与人。

3.对于到期续做,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足额的,本公司维持质押券质押登记状态不变并办理资金交收(在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减“正回购方续 做应付金额”;在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记增 “逆回购方续做应收金额”)。

截至当日RTGS日终批次交收时点,质押债券到期日期早于购回日期的,已质押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仍不足额或未勾单的,本公司不办理回购续做和回购到期的资金交收并维持已质押债券的质押状态。

三方回购到期,正回购方未进行到期购回申报或到期续做申报的,本公司对该笔回购涉及的质押券维持质押登记状态。

第三章 担保品管理

一、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正回购方可向上交所申报将普通证券账户中拟用作担保品的债券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未被质押的债券转出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于每日日终逐笔全额处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债券的转入转出。

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至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债券,下一交易日方可用于三方回购交易。债券数量不足额的,转入失败。

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出至普通证券账户的债券,当日不再作为三方回购可选取的质押券,债券转出成功的,下一交易日方可卖出或用于其他业务。

二、 质押券变更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交易日和回购到期日),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申报质押券变更。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质押券变更申报数据于日终逐笔办理质押登记变更。因换入债券数量不足、换入券到期日早于购回日等原因导致变更质押登记失败的,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不变。

正回购方可通过质押券变更将多余担保品转出,该情形下的质押券变更申报只填写换出债券的品种和数量,不填写换入债券品种和数量信息,本公司仅办理指定换出质押券的解除质押登记。没有换出债券品种和数量信息或换出债券已提前赎回的,本公司对该笔申报数据做失败处理。质押券变更指令申报成功后,相应数量的拟换入债券当日不再参与三方回购质押券选取。换出债券在质押券变更成功后当日可用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出和质押券补券。

三、 质押券补充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交易日和回购到期日),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由正回购方申报补充质押券。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质押券补充申报数据于日终逐笔全额办理补充质押登记。补充质押券数量不足的或到期日早于购回日的,质押券补充失败。

四、 质押券价值计算

针对每个交易合约的选定质押物,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输的估值和折扣率计算并于日终通过PROP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单只质押券价值。某只债券质押券价值=债券可用数量*该只债券的估值*(1-该只债券对应质押券篮子的折扣率)。

五、 质押券权益处理

对于委托本公司办理兑付兑息的债券,根据三方回购主协议约定,质权不及于质押券付息、分期偿还或分期摊还的本金和利息(最后一期除外);质押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质押券的赎回款或兑付资金(含最后一期利息)一并质押,其担保价值由回购双方自行计算。

债券在质押期间不可回售、转股或换股,出质方可行使债券持有人享有的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六、 质押券司法冻结

债券质押期间,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办理质押债券冻结、扣划等情形,由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其它

一、 违约处置

三方回购发生违约事件,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办理。

违约发生后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理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上交所申报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或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拍卖、变卖的受让人。

对于申报解除质押登记的,中国结算将依据上交所发送的指 令于日终逐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申报不需要勾单。

对于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的,回购双方根据我公司要求的材料清单,向上交所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交所要求的材料(具体见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我公司要求的材料。其中,我公司要求的申请材料如下:

1.质押债券处置过户申请(附录3。过户完成后,如质押双方通过券商向上交所申报解除质押的,无须填写“终止回购明细表”相关信息);

2.质押债券处置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债券相关情况(债券数量、债券代码等),质押债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债券数量等;

3.经上交所确认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三方回购违约处置申报、成交确认表(具体见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4.本次质押债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5.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第一部分 证券质押登记相关要求);

6.我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我公司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处置过户。

对于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拍卖、变卖的受让人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证券过户指令,于日终逐笔办理质押证券的处置过户。

二、 限制撤销指定和注销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期间,相关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被限制撤销指定交易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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