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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与非我之二十四:接受

 静远德载 2019-11-16

接受是承受、认可、采纳的意思。在法律上是承诺的意思。在心理学上,“接受是因喜爱而接纳外界人和事物的一种的行为心理。核心是价值观的认同。实现的手段多是信息堆积的结果。”

在哲学上,“接受是个体适应外界事物的一种行为特征,是个体对对象的一种接纳、吸收和内化为自我的过程。从人的一生看,无论在自我尚未产生之前的阶段还是自我产生之后自我与个体合二而一的阶段,接受关系所体现的都是个体在对象关系之中的被动地位。概言之,接受既是发自个体身体的行为,是个体身体对待对象的态度,又是发自自我的行为,是自我对对象关系的放行。

个体接受对象是个体成长的主要方式。个体作为生命体,他必须不断地从外界获得生命的给养,因而他必须不断地与外界存在物建立关系才得以生存。但是,在个体的外部世界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存在物,这些存在物并不是直接的、一览无余的与个体相结合,它们之间有一个从个体需求出发、就个体单方面被改变的、渐进地接受过程。一般而言,在众多的存在物之中,当某一存在物面对个体的时候,如若符合个体的指向,它才会成为个体接受的对象,同时也就预示了个体与该物建立对象关系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存在物是否与个体建立实质性的接受关系,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能够成为个体的指向。

个体从产生到壮大,就是从初始状态向成熟状态的渐变过程。从肉体状态的原始个体到被自我主宰的个体,其接受对象的指向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肉体状态下个体的指向是一种原始指向,个体的体质是什么样子,个体的指向就是什么样子。受原始的自身自然力的支配,个体的指向具有明显的低级的、动物性的特征。当个体被自我统摄时,个体的指向才被自我所取代。这时,自我便成为统摄个体接受行为的主体,个体的接受行为也就由发自身体的低级行为上升为受自我支配的高级的接受活动。

对个体而言,他的已经形成的自我是检验下一个对象关系的宿主。自我为个体制定接受的模式,提出标准,作出取舍。有了自我之后,任何对象进驻个体都必须征得自我的同意。从表面看,接受以既定的个体为前提,而实质上则是以个体的自我的确认为前提。接受反映的是已经形成的个体与现实的对象之间的相互适应的关系,是个体处理其与外部对象关系的一种基本态度。”

所谓对象就是非我。从上述可见,非我是我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我​成长发育的的养分和能量,是必不可少的。接受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外延和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内外条件下,从完全彻底的全面接受,到完全彻底的拒绝,即不接受,中间还包含了有条件的部分接受。接受是自发或自觉的主观心理选择,虽然受到个体主观意识和能力,以及外部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但是接受与否并不取决于所接受的内容是否客观事实。实际上接受谎言或错误观念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拒绝客观现实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海明威的《老人与海》就通过一位老渔民的经历生动地描述了个体拒绝向命运屈服的顽强和抉择。老人拒绝的不是没有收获鱼获的事实,而是拒绝向厄运认输,一次出海捕鱼行动的失败可以接受,但是作为一个职业渔民的失败不能接受。

对于接受程度的一系列选择构成了我,构成了每一个个体。我不仅是其他个体的对象,同时也是自我的对象。自我接受的程度既是自我信任的来源和前提,又是自我发展前进的动力和源泉。实际上,每一次接受都是在形塑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认识非我,理解非我,适应非我,协调我与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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