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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利:民主直通独裁的心理机制

 山阳北宫 2019-11-17
              民主直通独裁的心理机制——重读勒朋
   作者:冯克利 发表于2002-7-29
    
  
   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
   ——《韩非子·外储说》
  
   人们似乎热爱自由,其实只是痛恨主子。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
  
  
   英雄豪杰与民众在历史上的作用孰轻孰重,历来是史家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当然也是个非常不易于说清楚的问题。常言道,一个好汉三个帮,这句明白易懂的话让人觉得平实而中肯,可以省去我们做历史辩证法深思的不少麻烦。然而,这些历史中的好汉(或袅雄)与帮手的学术地位,却是非常不平衡的。研究英雄的著作或是给英雄出谋划策的各类宝鉴,千百年来不绝如缕。而就那些帮手们而言,在“群众社会”到来之前,操持着改变或维持历史方向的势力的并不是他们,而是遍布于这个世界大大小小的帝王将相和各路神仙,因此鲜有人把他们做为一个实体进行研究。这种情况一直继续到民主时代的到来。曼海姆在他去世前一篇讨论世俗化过程中“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的未竟稿中,根据中世纪晚期以来在民俗、艺术、建筑等方面的变化,对决定着后来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民众生活态度和审美情趣的潜移默化,做了十分深入而生动的说明。1当然,他认为这个过程最显著的结果之一,便是各种偶像与建立在血统基础上的世俗王权,逐渐被平等人权和参与扩大的主张所消解。它使权威合法性的来源产生了一个重大的转移——血统身份也罢,君权神授也罢,奉天承运也罢,此时都已不再可能,领袖要想号令天下,也惟有反求诸天下的“授权”才成,这时群众才真正成了前台的主角。
  
   1.被遗忘了的勒朋
  
   然而,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变迁中唱起主角,这种现象对近代政治制度的变迁带来的结果,并不全都令人欢欣鼓舞。正如近代中外历史已经告诉我们的,群众的民主权力就像一切个人权力一样,当它没有受到恰当的宪政约束时,也很容易转变为它的反面,成为一种暴虐的权力。因此自柏克以降,便有许多思想家对于各种群众领袖挟民意而行独裁的负面作用忧心忡忡。从这个角度讲,法国人勒朋(Gustav Le Bon,1840-1931)在两个世纪之交写下的一系列社会心理学著作,尤其是他写于上世纪未的《乌合之众——民众心态研究》2一书,实在是不该受到我们忽视。勒朋(Gustave Le Bon,1841-1931)是何许人物?本来我们对这位当年法国的才子式人物不该完全陌生。他的《乌合之众》一书,包括汉语在内被翻译成17种语言。3惜乎近代以来,国人长期面对内忧外患的时局,总是摆脱不了“保种图存”的国家主义意识,因此最有现实意义的学说,是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之类的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像《乌合之众》这种反集体主义的著作几乎没有机会进入人们的视野,当然也就不足为怪。勒朋从1894年开始,写下过一系列社会心理学著作,鱼龙混杂,蔚为大观,除了上面提到的《乌合之众》外,还有《各民族进化的心理学规律》(1894)、《社会主义心理学》(1898)、《法国大革命和革命心理学》(1912)以及《战争心理学》(1916)。不过最成功的还要算《乌合之众》这本书,它在1895年出版后,以平均不到一年再版一次的速度,至1921年已印到第29版。今天我们在主要的网上书店,仍可看到此书的几个网页和读者针对此书的一些奇谈怪论(两个网上图书馆亦可免费下载英译本全文)。4关于勒朋的思想倾向,当年芝加哥大学社会心理学的开山乔治·米德(Ggeorge Mead)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中评论勒朋的思想时曾说,“勒朋是这样一批法国人中的一员,他对自己民族的文明几乎已经感到绝望,只有盎格鲁·萨克逊民族的个人主义中,使他看到了未来社会的唯一希望。”5我们从米德这段话可知,勒朋身处思想混乱、歧见纷呈的世纪未,是属于法国思想界中“亲英派”的边缘人物。当然,在他的著作里,我们随处可见他对“盎格鲁·萨克逊种族”的心理素质和政治制度的赞扬,不过要论系统与深刻,他较之自己同胞中的大师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等人远远不及,甚至与比他年长一辈的希波莱特·泰纳相比,也逊色不少。6因此只说他有盎格鲁·萨克逊情结,并不足以解释他的思想特色和对后世的持久影响。他的思想价值来自别处。在《社会心理学手册》一书中,美国社会心理学领域的泰斗级人物奥尔波特(Gordon W。Allport)对勒朋有极高的评价,认为“在社会心理学这个领域已经写出的著作当中,最有影响者,也许非勒朋的《乌合之众》莫属。”7罗伯特·墨顿(Robert Merton)在为此书简装本所写的长篇序言中也说:“反对者可以驳斥勒朋的言论,但是他们不能对它视而不见,至少,假如他们不想放弃对社会心理学问题的关心,他们就不能这样做,因为那都是些基本的问题。这正是勒朋此书的主要功绩所在:它几乎从头到尾表现出一种对重要问题的敏感性。……只有在极少数思想家中,才能看到这种不断发现有研究价值的问题的本领。对于社会心理学家以及所有思考自己社会的人,勒朋的著作所关注的问题,几乎无一例外地注定会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8持论稳健而超脱的熊彼特在其著名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也曾特别强调了勒朋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作为一个时代表征的重要意义,认为勒朋最早有效阐明了“个人在群体影响下,思想和感觉中道德约束与文明方式突然消失,原始冲动、幼稚行为和犯罪倾向的突然爆发”的实相,从而“给予作为古典民主学说和关于革命的民主神话基础的人性画面沉重一击”9。我们当然不至于把这些话当做溢美之辞,对于20世纪出现的许多成功或失败的民众革命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灾难,我们如想对其寻求一点心理学上的理解,从勒朋那里的确是可以学到很多东西的。
  
   2、研究的两个起点
  
   勒朋对“群体心理”的研究在后世享有持久的影响,说起来不难理解,因为他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时所针对的社会背景,至今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已经成为我们这个世纪人类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现象。勒朋虽然从学术角度讲经常表现得十分“外行”,却对这种现象具有一种出自直觉的深刻感受力。他认为,有两个互为表里的基本因素,是引发传统社会进入现代转型的主要原因,即传统的宗教、政治及社会信仰的毁灭,和技术发明给工业生产带来的巨变。这一变化反映在西方各民族政治生活的层面,则是群众作为一种民主力量的崛起,而且在西方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群众的崛起”有着“命运”一般无可逃避的特点。他断定,未来的社会不管根据什么加以组织,都必须考虑到一股新的、“至高无上的”力量,即“群体的力量”:“当我们悠久的信仰崩塌消亡之时,当古老的社会柱石一根又一根倾倒之时,群体的势力便成为唯一无可匹敌的力量,而且它的声势还会不断壮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勒朋认为,“我们就要进入的时代,千真万确将是一个群体的时代。”10在勒朋看来,这个“群体的时代”表现在观念变迁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民主和社会主义观念的广泛普及,它让持有保守主义和精英主义立场的勒朋深感恐惧,这一点我们下面还会谈到。
  
   勒朋讨论群体心理的另一个出发点,说起来也许为今人所不齿,却是激发他在这个主题上不断著书立说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我们也不能轻言它已完全成为过去。他强调,遗传赋予每个种族(Race)中的每个人以某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加在一起,便构成了这个种族的禀赋。勒朋对这种“种族特性”的强调,在一百年多前不但是西欧精神生活中的流行话,而且波及许处在现代化过程边缘的地区,这在鲁迅先生的“国民性”(这正与勒朋喜欢用的“genius of race”一词含义相同)反省,以及我们至今余韵犹存的“民族生存”意识中,都有很明确的反映。这种源自19世纪“科学人类学”大发展的种族主义,其最极端的表现之一,当属勒朋的同胞戈宾诺(Joseph-Arthur de Gobineau)所发展出来的“灵肉统一论”,它力求在人种的生理解剖学特征与其精神现象之间找到某些一致性,继而把它扩展到用来解释不同民族的文化艺术和政治社会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勒朋身处当时的思想氛围,自不会不受到这方面的影响。他在一定程度上从格宾诺等人的这种种族人类学的思想中,接受了决定着各民族命运的神秘主义种族概念,认为“遗传赋予每个种族中的每个人以某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加在一起,便构成了这个种族的气质。”11因此一些学者据此把他作为一个种族主义者看待,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12
  
   不过平心而论,勒朋用来建立群体心理学理论的种族观念,却没有很多“科学人类学”中的生物学色彩。他更多地把种族看作一个“历史的”和“文化的”概念。墨顿在给《乌合之众》写的长篇序言中认为,勒朋在历史科学性问题上的虚无主义态度,是他的一个幸运的自相矛盾之处,因为他在实践中并没有否定史实的作用。但是读过勒朋的书后,我们也许会倾向于认为,更堪当此论的应是勒朋有着种族主义倾向的文化立场,因为正是它有力地刺激了勒朋的群体心理学研究。1894年他出版第一本社会心理学著作《各民族进化的心理学规律》13,便花费大量篇幅,探讨在不同种族之间无法做到“观念移植不走样”的原因——譬如英法两个“种族”,因其“国民性”使然,对“民主”、“自由”之类的相同观念,便会有非常不同甚至对立的解释。正是因为对群体特征差异造成的民族命运——尤其是他自己所属的法兰西民族的命运——有着一份强烈的关切,才促使他进而提出了自己带有“通论”性质的群体心理学理论。
  
   3.低劣的群体心态
  
   每个种族虽然有相对于其他种族而言独特的天性,但是勒朋根据对若干重大历史事变(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和发生在他周围的一些事实的观察,又认为不管是什么种族,当其中的个体为了行动的目的而聚集成一个“心理学的群体”时,“仅仅从他们聚在一起这个事实,我们就可以看到,除了原有的种族特征之外,他们还表现出一些新的心理特征,这些特征有时与种族特征颇为不同。”14也正是对这些不同之处所做的研究,构成了勒朋对社会心理学领域的主要贡献。在他的笔下,这些聚集成群的个人最有意义的变化,就是其中个人的行为方式,会表现得与他们一人独处时有明显的差别。勒朋为证明这些差别所列举的证据,当然尚没有实验心理学的充分支持,15但是正如后来在勒朋提供的研究基础上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弗洛伊德所言,勒朋过人的“问题意识”,使他的见识即使只从经验层面看,也没有人敢于断然否认其价值。的确,凡是读过《乌合之众》这本篇幅不大的小书的人,大概谁也不会否认,它虽然偏见多多,却是非常令人难忘的。对于群体行为中的那些同个人行为心理学十分不同的特点,勒朋以经常是十分夸张的口吻,为我们描述了一幅十分可怕的景象。按他的评价,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社会主义者、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的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勒朋当然尚不具备发展出“权威主义人格”16之类见解的能力,但是他明确指出,群体中个人的个性因为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力强制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更多地表现出人类通过遗传继承下来的一些原始本能。个人因为参与到群体中而表现出来的这些特征,概括起来说大体如下。首先,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勒朋称之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定律(law of the mental unity of crowds)”,17这种精神统一性的倾向,造成了一些重要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用他的话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勒朋认为,他这里所描述的其实也不完全是一种现代的现象,从古至今,与宗教或准宗教信仰有关的偏执“对人们的头脑实行的专制统治,早就为大家所知”,它甚至是一切伟大文明最基本的动力。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的,它总是倾向于把十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在群情激奋的气氛中的个人,又会清楚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在一片嘘声和驱逐声中,演说者很快就会败下阵来。当然,假如现场缺少当权者的代表这种约束性因素,反驳者往往会被打死。”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勒朋观察到的另一条群体心理学规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18。当然,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治立场上说,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一个“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所谓“法不责众”的经验使他意识到,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的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在群体中间,就像“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一样,在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之后,会产生出一种暴烈、短暂但又巨大的能量。勒朋这些思想所提出的最大挑战,便是18世纪以后启蒙哲学中有关理性人的假设。在他看来,“是幻觉引起的激情和愚顽,激励着人类走上了文明之路,在这方面人类的理性没有多大用处。”因此在同人类的各种作为文明动力的感情——“譬如尊严、自我牺牲、宗教信仰、爱国主义以及对荣誉的爱”——的对抗中,理性在大多数时候都不是赢家。19这也是那些高深莫测的哲学或科学观念在面对群体(不管其中的个人有多么高的智力水平)时,必须使它们低俗化和简单化的原因。在这一点上,勒朋是可做乔治·奥维尔的老师的,他不但知道在“政治和语言的堕落”20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指出“说理与论证战胜不了一些词语和套话”,并不全是宣传者的过错,因为这些东西是“和群体一起隆重上市的”。这些在群体中产生了广泛影响的观念,其威力只同它所唤醒的形像而不是它们的真实含义有关。只有这些避免了分析和批判的观念,才能在群体眼里具有自然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让群体“肃然起敬,俯首而立”,“它们在人们心中唤起宏伟壮丽的幻相,也正是它们含糊不清,使它们有了神秘的力量。它们是藏在圣坛背后的神灵,信众只能诚慌诚恐地来到它们面前。”21因此,那些详加分析便会歧义纷呈的观念——例如民主、社会主义、平等、自由等等——所以具有神奇的威力,只是因为它们已经变成了空洞的政治口号——各种极不相同的潜意识中的抱负及其实现的希望,好象全被它们集于一身。于此,我们也许更容易理解像韦伯和罗素这些曾经有志于参政的大思想家为何失败了。在观念简单化效应的作用下,凡是有抱着怀疑的精神,相信在政治和社会问题上极不易发现“确定性真理”的人,尤其是一个习惯于用推理和讨论的方式说明问题的人,在群体中是没有地位的;当面对群情激奋时,他尤其会生出苍白无力的感觉:因为他意识到他要与之作对的,不仅仅是一种错误的行为,而且还有“多数的力量”,还有贯彻这种行为时的偏执态度。我们更能理解,所谓专业精英,不管他智力多么高强,他陈明利害得失的理性努力,面对被空洞的观念冲昏了头脑的群体,反而会产生一种自己十分迂腐的无聊感觉。更为可悲的是,面对群众的荒谬与狂热,明智之士更有可能根本不会做出这样的努力,而是同群体一起陷入其中,事后又惊叹于自己连常识都已忘却的愚蠢。弗洛姆曾从个人在社会共同体中的边缘化或受其排挤而导致的内心焦虑,对这种放弃独立判断能力的过程做过分析,22他所说的人们情愿“逃避自由”的原因,便包括着在这种内心焦虑的压力下,人们会情不自禁放弃个人立场的倾向,因为正如勒朋的解释所表明的,怀疑造成的不明确性,不但不会让群众喜欢,而且有可能使他们生出足以致人死命的愤怒。
  
   4.群体的“道德”
  
   读勒朋的人或许最易于得出一个印像,即他过多地强调了群体的负面形像。但是,“群体心理”给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全然只是我们日常用语中所说的“罪恶”,它所导致的结果要比这复杂得多。用勒朋的话说:“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诚实的人变成罪犯,懦夫变成豪杰。”23因此对于我们在群体中看到的情况,很难仅仅用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来定义,它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现象。如勒朋一再所说,他所研究的并不是“群体犯罪的心理学”,而是表现在所有类型群体中的心理学特征,24其中自然也包括英勇无畏的英雄主义群体。参与到群体中的个人,不但能够变得“偏执而野蛮”,而且在他只有一知半解甚至根本就不理解的各种“理想”的鼓舞下,他并不像大多数个人犯罪那些是受自我利益的支配。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群体行为的结果看上去非常恶劣,但参与其中的个人的动机,却很可能与卑鄙邪恶的私欲丝毫无涉。当群体是受某种高远的理念的激励而行动时,它便会表现出极高的“道德”。然而这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道德呢?对此勒朋有个十分重要的区分,他说,如果“道德”一词指的是持久地尊重一定的社会习俗,不断抑制私心的冲动,那么显然可以说,由于群体太好冲动,太多变,它当然不可能是道德的。然而,如果我们把某些一时表现出来的品质,如舍己为人、自我牺牲、不计名利、献身精神和对平等的渴望等,也算作“道德”的内容,则群体经常会表现出很高的道德境界。25不错,作为“暴民”的群体,其残忍程度常令人瞠目结舌,以致不断地有人因此而感叹人性之恶。而勒朋的分析则提醒我们,这里所说的“人”,在很多情况下应是指群体中的人,而非孤立的个人。如果群体的行为动机也完全是出自支配着个人行为的非法私利,那当然只能把它视为一种犯罪。这样的群体可以是黑社会或聚散无常的暴民团体,却不可能成为一个影响甚至改变历史的要素。群体要想成为历史变迁的主角,它必须多多少少“为信仰而战”,也就是说,它的形成必须是为了某些简单而明确的信仰。在人们对唯一神教已失去信仰的时代,最有可能对组成群体的个人发挥巨大作用的,便是勒朋所说的“民族的荣誉、前途或爱国主义”。群体在这些信仰的激励下,很容易表现出极崇高的献身精神和不计名利的举动,并且它所能达到的崇高程在度,是孤立的个人绝对望尘莫及的。这是一些与个人的日常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的观念,只有它们能够让群体“达到使他慷慨赴死的地步”。因此勒朋断言,凡是大规模的群体运动,总是类似于宗教运动。我们这个世纪的学者谈论甚多的意识形态作为宗教替代品的现象,原本是个勒朋早有深切感受的老话题了。他说:“一切政治、神学或社会信条,要想在群众中扎根,都必须采取宗教的形式——能够把危险的讨论排除在外的形式。即便有可能使群众接受无神论,这种信念也会表现出宗教情感中所有的偏执狂,它很快就会表现为一种崇拜。”这种运动表面上看就像是一首奇怪的交响诗,它兼有残酷和崇高两个截然不同的主旋:崇高的境界,成功地激起了群众想入非非的感情,使他们在崇拜和服从中寻到自己的幸福,它的“道德净化”作用,使他们可以把自己或别人的死亡同样看得轻如鸿毛。当然,这些受到崇高的宗教感情所激励的群众,“必然也会用火与剑去清除那些反对建立新信仰的人”,因而在无辜者的鲜血中映出的,从主观上说并不是人性的邪恶,而是真诚不屈信念,是出自“群体灵魂运作”的产物。如果我们站在康德传统的伦理哲学基础上加以分析,勒朋所说的群体的不宽容和狂热,显然是同脱离了个人主义道德基础的“群体道德”有关的。从后来研究集体主义运动的文献中,我们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了解,群体中个人利益的暂时消失,以及相应的犯罪意识的泯灭,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千差万别的个人目标被一个集体目标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勒朋称群体中的个人会失去责任意识,也许并不十分恰当。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群体中的人认为自己可以对残暴行为不负私人道德意义上的责任,群体是个“无名氏”的作用外,很可能还因为他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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