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工程多次转包后,实际施工人主张按照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一手施工合同予以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林州市采桑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倪黄庄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952号] 关健词 合同效力 转包 实际施工人 合同相对性 裁判要旨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其次,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转包关系,即使合同有效,其对涉案工程实际所得到的有关工程款的允诺,不可能超过总承包单位自己承包工程所取得的工程款数额;最后,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就工程价款计算有明确约定的,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裁判规则解读 一、案例规则分析 工程经多次转包后,转包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按照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第一手施工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呢?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只能根据其与前手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将合同相对性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地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第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伍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1.《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同类案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熊建祥与中电国华神木发电有限公司、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1454号] 2.最高人民法院“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汉昌、澄近金门水电有限公司与王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1212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窦英歌与陈鹏、李习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苏民终字第0267号]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建国与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苏民终字第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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