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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应被认可

 风华56 2019-11-20

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应被认可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典型案例

陶学年与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宏枝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275号

关健词

实际施工人 工程价款结算协议 无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已经就涉案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该结算协议对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或实际工人请求依据结算以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规则分析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工程价款签署结算协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依双方已达或的结算协议主张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第一,承认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效力,对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应予确认。

第二,实际施工人已经与发包人达成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在工程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从减少诉累的角度考虑,对该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予以保护。

二、相关规定

1.《台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同类案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刘怀民与合肥市大军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2223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盐城市华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苏民终字第0029号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厉政、彭荣刚与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191号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银寿与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盛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冀民一终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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