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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款利息最新计算标准

 苏律师书架 2019-11-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的相关规定,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此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此,律师关于工程款利率计算标准也应由原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相应地修改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此,匠心建工律师团队对今后承接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也将作出相应修订。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首例以工程款利息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的生效判决书【 (2019)04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判决:“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邯郸市丛台博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2638497.95元及利息(利息以2638497.95元为基数,自2016123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务中此处相应变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计息。”

工程款利息主要涉及两方面:

其一是垫资款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其二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其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垫资款的利息:合同有约定从约定(但不能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约定的无利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820日起,应为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与垫资款利息的计算不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在利息无约定的情况下,垫资款无利息,但拖欠工程款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8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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