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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可不可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的“可以适用缓刑”的理解

 北纬37度007 2019-11-23

案  例:

某甲被控某某罪一案,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中明确建议可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Y某可适用缓刑。法院经开庭审理,直接判决某甲实刑,未适用缓刑。 

事实上,自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本案并非个案。不止一地法院无视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可以适用缓刑”的表述,径行判处当事人实刑,而检察机关多未就此提起抗诉。这就涉及到法院此举是否违反《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即认罪认罚案件中,除五种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上述案件中法院未判决缓刑的理由均非案件具有当事人撤回认罪认罚等五种法定情形,而是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的“可以适用缓刑”其含义实际为“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只要法院判决的刑期在量刑建议的范围之内,即可视为采纳量刑建议。

笔者认为部分法院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院机关的量刑建议表述为“可以适用缓刑”应当理解为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就是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1

是否适用缓刑就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必要组成部分,未采纳是否适用缓刑就是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因此,是否适用缓刑就是认罪认罚程序中量刑建议的组成部分,而所谓的采纳量刑建议,应当是指对于上述条文中规定的量刑建议中的相关要素均予以采纳,而非有选择性采纳。缓刑与否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之大不言而喻,因此不同意适用缓刑,就属于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2

可以适用缓刑”应当认定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为适用缓刑。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指导意见》第33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就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所此处的建议应当是有明确立场的。对于缓刑适用而言,就只有两种意见,适用缓刑或者不适用缓刑。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都是严肃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既然在上面明确写“可以适用缓刑”,表明其意见就是同意本案适用缓刑,而非模棱两可的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否则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中的表述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实质就是没有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违反了《刑诉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试问,如果写了可以适用缓刑也不代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那和在文书中不对是否适用缓刑做任何表述又有何区别?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也通常表述为可以适用缓刑。因此若以通过“可以”用词的表述强行解读,来否定检察院认罪认罚的建议内容,实质上就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

因此,法院在案件中未出现《刑诉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情况下,对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建议“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缓刑。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按照《刑诉法》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也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方能作出判决。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一方实质上是通过认罪认罚从而换取一定的量刑上的优惠,认罪认罚实际上也是被告人让渡了一部分辩护空间,因为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中,鉴于被告人对于罪名和量刑均已认可,因此在上述问题上的辩护空间已经很小。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并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当事人几乎完全是出于检察机关适用缓刑的原因而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如果直接判决实刑,不仅违反认罪认罚规定,也在事实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而检察机关对此又沉默以对,实际上存在司法机关以认罪认罚从宽骗取当事人认罪之嫌,是对司法公信力极大的破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中的内容,也就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达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协议内容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履行。如果司法机关 “可以适用缓刑”就是“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缓刑”这样玩弄文字游戏的方式曲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往小了说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破坏,往大了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3. 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
41. 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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