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同于结婚,结婚是依法成立夫妻关系,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随便解除;而同居可以出于当事人的意愿随时终止关系。比较常见的同居形式有青年男女试婚,老年同居作伴。 由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主要需要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的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及其补充规定,同居双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的解除依双方意愿即可,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或双方属于《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的认定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认定为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同居期间财务问题
(2)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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