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理念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很多员工很难接受这样的规定,很多企业都不敢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法,贵公司之所以这么做,可能有以下原因: 1.最大限度的降低用人成本。 一方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对于工作能力有限或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不再聘用,也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留下得力干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不必要的人力开支。 2.规避用人风险。 公司铤而走险的通过违反劳动法来规避用人风险,签订两次合同后让员工辞职不需赔偿,如果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会支付更多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么做,的确非常不道德,劳动者也不能坐以待毙,也要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主动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改善不合理的用人机制。 凡事都要先礼后兵,先心平气和去协商,如果协商后结果一致,皆大欢喜;如果协商后,公司不管不问,劳动也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2.如果公司有损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向有关部门反应公司的真实情况,劳动部门核实后会责令公司整改,严重者会处以罚款或被记入失信名单。 3.找新工作。 如果有更好的去处,要远离这样的公司,找好工作后,办理离职。 总之,劳动者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如果有更好的去处,也可以另谋一份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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