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会纪要》)中明确: “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据此,以后但凡诉讼请求中涉及到主张原先按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时,建议分情况书写如下: 1、如所主张的计息期间全部在2019年8月20日LPR首次报价之后,则建议书写为: “……支付以X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X月X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暂计至2019年X月X日,为XXXX元。” 2、如所主张的计息期间前后跨越2019年8月20日,则建议书写为: “……支付以X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X年X月X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19年X月X日,为XXXX元。” 说明:以上的暂计日一般为立案日,以便相关诉讼费用计算。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阅读链接:(以下来自“每天学点房产知识”) 什么是基准利率? 目前我们采用央行2015年10月24日最新基准利率:
1、原来利率制定方式 贷款定价=官定基准利率*(1+上下浮倍数),就是各大银行根据基准利率上下浮动,这样的定价与市场化的利率没有直接挂钩。 2、新政后利率制定方式 LPR=平均值(18家银行的“MLF+点”) 贷款定价=LPR*(1+上下浮动倍数) 18家银行按中期借贷便利利率(MLF)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 所以,银行在制定贷款利率的时候,可以根据资金成本、客户的信用溢价和期限的风险溢价在LPR基础上自由浮动。 个人住房贷款以LPR为准好不好? 这是国家为了保障真正买房人的需求,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要求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完善LPR形成机制,可以起到贷款实际利率市场化的效果。 LPR利率查询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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