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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合同(总经理板

 昵称67462380 2019-11-28
**公司股权激励合同(总经理板)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约定、针对本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基本状况及甲方权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万元,实际资本: 1000万 元,其中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甲方授权当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甲方持有的公司5 %期权。
第二条:股权赠子准备。
准备期: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3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赠予准备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赠予准备期共为3年。
第三条:准备期内权益分配。
1、3年后,业绩达到1.5亿/年,并且利润指标不低于2250万/年,乙方享有甲方5%的分红权。
2、在股权准备期内,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授权乙方赠予的公司5 %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己方进入股权准备期以后,将享有该部分的分红权。
3、再2年后每年业绩达标(如果某一年未达标,股权准备期将推迟一年,以此类推),并且通过股东考核(突破2亿元/年),公司将分红权转为注册股权,享有股东权利。
第四条:准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在公司履行职务期间,第一年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和实现销售指标为: 8000万元;第二年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800 万元或者实现销售指标为:1.2亿元;第三年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2250 万元和实现销售指标为: 1.5亿元。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乙方如在准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五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准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相关限制性管理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利润指标、销售指标、人才指标等,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股权转让协议,
在完成各项指标后,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七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每股10万元。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其他约定
1
2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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