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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理解/小规模是否取消?学习《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流长源远 2019-11-29
起征点理解/小规模是否取消?学习《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起征点理解/小规模是否取消?学习《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学习笔记】

一、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变化

1、现行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适用范围变化

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多了一个“单位”。

3、幅度的变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起征点的幅度为“三十万元”。

4、“期间”的变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是“季销售额”,没有“每次(日)”的说法了

二、《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理解

1、适用范围

仅仅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的不适用,因为原文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前面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语

还有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也不适用。

2、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发生的“应税交易行为”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增值税(不是免增值税,注意区分概念)。

(1)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三十九条规定是“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如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说这条不适用,所以应不开具发票。

如果不开具发票,购买方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

(2)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按照增值税“通俗”原理“上家销项税额是下家的进项税额”,则:单位和个人发生应税交易(虽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由于购买方的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就属于“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三、会不会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按照以往的规定,估计某部某局还在“犹豫中”、“争论中”,不可太早下结论哦!都有可能。

1.平稳过渡:增值税立法需要平稳过渡;

2.小规模纳税人现行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简单计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20万之间至500万元之间要变成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这样会涉及到很多企业,特别是我们国家现行对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的大环境下,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就变得很“南”。真的“很南”。

有人建议,可以通过规定企业销项额标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会有很多征管实操的问题,同时仅仅是表面上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法而已。

3.如果取消小规模纳税人,也属于回归增值税本质,和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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