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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杨浦小学学校章程

 阅读与探究 2019-11-30

2017年修订)

杨浦小学是一所杨浦区的中心小学,建校于1999年。2006年因杨浦区教育局招生布局调整,学校停止招生,后于2009年迁入新校址后恢复招生。学校是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花园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实施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杨浦区杨浦小学”,简称为“杨浦小学”;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YANGPU PRIMARY SCHOOL;

学校注册地址为安波路991号;邮政编码为200433。

杨浦小学标志 校名学校校徽为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五年,由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生对象为地段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杨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和班额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的整体目标:

努力把杨浦小学办成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优秀的教师群体、先进的教学设施、优美的校园环境、规范的学校管理、一流的办学质量的小学。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

校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教风:“精、实、新、活”。

学风:“诚、勤、博、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由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接受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

(二)管理权: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学校各行政机构统一接受校长领导。

(三)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学校中层干部,对教职工的聘用、考核、奖惩有最后决定权,对于重大人事变动和奖惩则要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因工作需要,校长有权聘请助理和顾问。

(四)财经权:校长根据有关财务制度有权安排和使用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积极依靠党支部,团结广大教职工,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立体教育网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包括正副校长、正副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对于学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管理权限,对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是: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考核各部门思想政治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察。校长对各级干部的任免,事先要经学校党支部讨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审议学校教育改革、办学规划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福利制度。

(三)建立教代会定期评议干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

(一)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经校党支部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每年经考核通过后由校长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三级管理。

(一)决策管理层,由校长及校长室组成,负责全面决策与管理工作。

(二)管理执行层,由教导处、德育室、科研室和总务处等组成,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

(三)实施操作层,由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组成,具体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对中层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一)凡在编在岗,并达到市教委颁布的工作量标准的教职工,都可享受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按教代会通过的《杨浦小学绩效工资工资方案》执行,若有修订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根据学校经济状况制定教师和职工的各类津贴及奖金标准。

(四)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五)学校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标准按时发放退休教工共享费。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定期会议制度。

(一)每周举行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和一次校务办公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中心组学习会议。

(二)每周召开一次全体教工会议。每学期学校召开一次教代会。

(三)教导处、总务处等处室每周举行一次处务会议。

(四)每两周举行一次班主任工作会议和教研组长工作会议。

(五)每月举行一次德育领导小组会议、年级组长、工会委员会议。

(六)少先队大队部每月举行一次大、中队干部会议,每学年举行一次少先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 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地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与教育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课程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课程与教育教学研究目标、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课程与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年级组、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课程与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教学大纲和学科课程标准,指定或自选、自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学校教育教学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校历安排学期工作。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能得到良好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课程应该是发展的课程,学校课程建设要落实课程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课程的不断发展完善,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学校课程计划的课程结构包括国家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构建校本研修制度,创新校本研修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研组、备课组是校本研修有效实施的基地,学校要“以研促教强质量,培训培养促成长”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教研组、备课组要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重点,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以课题研究为载体,采用多种措施,多种形式,致力于有效教学的研究,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致力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致力于教师的专业成长,力求校本教研活动做到“实、广、活、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负责,全体教工共同参与,以《小学德育纲要》及《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为依据,把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德育的根本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加强同各科教师及家长的联系,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科学研究室,具体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普及教育科研知识和方法,鼓励教师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的实践研究。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健全各级教研组织,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严格按照《学校教学流程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认真抓好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课余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一、二年级不设期中、期末考试。三、四、五年级不设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五年级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内容应着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建立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抓好体育、科技、艺术教育等课堂教学同时,组织各类兴趣小组活动,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定期举行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等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师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家颁发的上岗证书。

学校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福利待遇,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教委下达的《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在区教育局下达的编制数内,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不同年限的聘用合同。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学校按学年岗位需要,每年6月前与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享受上岗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教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应具有终身学习的观念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新教师来校任教见习期间,由学校配备教学骨干带教,新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实际教学能力。同时学校还要重视对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工,临时工不享受正式职工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制度和对口升学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完成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肆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施小班化教学,新生随机分班,教学班学额不超过40人。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阻碍进步的学生,学校采取帮教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 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和决算,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社会、家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主动同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成立家长学校,指导和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各类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若有抵触,应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和教代会通过,报杨浦区教育局核准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教代会通过,报杨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杨浦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附件2

章程送审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上海市杨浦区杨浦小学

章程制定情况

及程序说明

(一)20155月,学习宣传阶段。

(二)2015522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三)20156月初,修订原《章程》。

(四)6月中旬,听取年级组、教研组和行政后勤组教师意见、修改;

(五)6月中旬,听取学生、家长代表和社区等相关方的意见、修改;

(六)6月下旬,在修订工作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七)6月底,在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之后,将章程修改稿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讨论,并请相关专家介入,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八)7月,将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的修改稿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九)9月,将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确立章程的法律地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59 22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审议意见

经第六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盖章)20159 22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小组意见

(盖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意见

(盖章)

   

注:此表连同章程正式文本(送审稿)一式三份,于2015928日(周一)前一并报送区教育督导室(长岭路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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