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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后民事行为能力的溯及力

 57klj57iu3tvs8 2019-12-02

○江 媛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9条、第20条规定,将该年龄调整为8岁,对未成年人对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作出了重大调整。总则施行后,总则与通则的衔接问题如何处理,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否所有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民事事实和行为在2017年10月1日仍处于延续状态的,均可以不加区分地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该问题的实质是民法总则是否具有溯及力。

对该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李建国副委员长在2017年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释义》第206条的解释为:“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应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日之前发生的民事事实和行为,民法总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没有溯及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在2017年10月1日后仍处于延续状态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讲话、解释可以得知立法者对该问题的基本倾向,即民法总则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通行的法治原则,但该原则并不排斥“有利溯及既往”。我国《立法法》第93条就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那么,我国《民法总则》为何要下调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就民法总则草案答记者问时,提及调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李适时表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调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符合儿童智识水平的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同时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更好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民事行为能力既是法律上的评判标准,也是评价认识能力的基础,儿童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并不因其是否低于一定的年龄而改变,而是一个事实。笔者认为,民法总则实施前未满8岁发生行为,在诉讼时已满8岁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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