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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中,业主为什么容易败诉?

 当35遇见七 2019-12-04

城市建设的规范化,住宅小区成为现代城镇人符合现有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一种居住模式。一般的住宅小区都会聘请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各方面的管理,业主支付一定的物业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正是因为双方这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我们经常会看到业主和物业产生一些纠纷——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案件很常见,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抗辩,认为物业服务质量太差、小区的绿地被毁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车位管理混乱、没有停车位、电梯、监控、门禁等设施损坏、垃圾没有及时清运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2019年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2018年度安徽地区物业服务行业涉诉案件数据分析报告》,2016年-2018年安徽地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公司作为原告,业主作为被告的案件,共4512件,占比98%。经统计分析,物业公司的诉求全部为索要物业费。可见,物业在管理过程中,业主拖欠物业费为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图)

在物业公司作为被告的109件案件中,原告主体主要为业主,共92件,占比84%,主要诉求为返还押金、赔偿损失等;其次是业主委员会,共11件,占比10%,主要诉求为返还公共利益(如下图)

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胜诉比例为99.96%,绝大部分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诉求被支持。(如下图)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拒交物业费排名靠前的抗辩事由如图所示,其中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小区绿化引发的问题(如个别业主毁绿地建车位)、房屋质量问题等成为业主的主要抗辩理由。

但实践中,前述抗辩理由较难得到法院支持。(如下图)

物业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而业主起诉物业,原因就多种多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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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件中,为何业主大多处于劣势地位?

1、业主多是自然人主体,相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体来说举证能力较弱。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故相关的服务档案资料由其保存,在举证时较容易提出已提供有关服务的证据。业主往往是在被通知应诉时才开始寻找证据,有些证据如果业主不刻意保留,在诉讼时已经灭失。

特别是在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的案件中,业主大多不能举证来对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预期自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且败诉有可能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往往无奈之下补交物业费,以换得物业服务企业撤诉了事。因此呈现出来的就是物业费纠纷案件撤诉的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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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部分案件是被告缺席审理的,业主拒绝出庭应诉,业主不积极应诉,由于证据优势原则,往往最终判决以物业服务企业的胜诉告终。

3、拒付服务费理由不充足,是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业主的拒付理由主要是物业服务有瑕疵,例如草坪未及时修剪、安保措施不力、小区居民饲养的家畜管理不力等问题。

即使业主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业主多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但提出的多是一些陈述,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实物证据来证明;或者主张的一些事由并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本不是物业企业应尽的义务,缺少关联性。这些看似理直气壮的理由,最终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在诉讼中是比较被动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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