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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需为对方非法债务“买单”

 火天大有_元_享 2019-12-04
夫妻无需为对方非法债务“买单”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立法一味的侧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会导致被欺瞒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又被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缠身。因此,从2017年开始,《婚姻法》走向了逐渐细化完善的道路,向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亮剑,一方面尽可能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债务是由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作出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文件的出台对夫妻债务进行了合理的区分,明确强调对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夫妻无需为对方非法债务“买单”。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四、 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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