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县(市)、区公安(分)局是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市)、区公安(分)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依据法律授权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时才能成为治安案件的责任主体。本案中,110接处警的行为应视为公安派出所所属公安机关的行为,故报案人将公安分局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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