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老板总是问离退休人员个税的怎么处理?工资为零,只缴纳社保的个税的处理方法?今天,安税邦就整理了一些常问的问题,为大家解答疑惑!往下看吧! 一、请问离退休人员个税如何处理呢?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要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二、退休人员工资等个税10个要点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 5、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8、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9、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10、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三、员工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个税如何处理? 举个例子:某员工因特殊原因,某月工资为零,单位只为其缴纳社保,报税时应该如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申报缴纳的社保,分为单位应承担部分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所谓员工工资为零,企业承担社保,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工资真实为零 企业只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需要以现金形式交给企业,或者从后期工资里扣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工资。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需要员工当月将对应的现金交给企业,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零元。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的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员工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保对应的现金 借:库存现金 361.53元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我们关注到,员工应承担的361.53元的社保,并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计入企业费用。 4)个税申报 次月申报该员工个税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零。
2、员工工资实际不为零 企业承担社保,不仅仅承担缴纳的社保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也不再收取现金或者在后期扣发,而是由企业全额缴纳。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但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企业承担,实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361.53元,而不是零元。我们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可以更明了清晰: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企业负担该员工社保,实则是企业将该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金额直接作为工资金额,直接扣除,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361.53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为361.53元,只不过扣除361.53元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后,实发为零,造成其当月工资为零的假象。 因此,企业在为该员工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361.53元”;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36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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