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与丁海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9)京02行终18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玉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淑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海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稽查局)因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8)京0102行初8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撤回上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陈 丹 审 判 员 周建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天译 书 记 员 范 维 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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