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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要求补税,被撤销司法判例(2)

 犁书 2019-12-10
发布日期:2019-12-06浏览: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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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与丁海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9)京02行终18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玉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淑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海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稽查局)因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8)京0102行初8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撤回上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陈 丹
审 判 员  周建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天译
书 记 员  范 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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