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程某(1965年11月27日出生,女)于2016年3月30日入职东莞某饮料公司,不久后在工作场所内摔倒,导致左上肢受伤,医院诊断:左肱骨外踝粉碎性骨折,左肱骨滑车骨折。2017年7月12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程某被认定为工伤。 程某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1900元、伙食补助费1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00元;医疗费20407.8元、鉴定费300元、检查费136元等共计15967.74元。 法院判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程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而不应按照工伤主张权利。 乐乐普法 × 但是,既然已经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 2019年7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中明确规定: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从立法目的上说,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补偿,但程某作为退休人员已不具备领取该就业补助金的必要性。 × 退休人员被认定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非法院支持的“选项”。 靳丰瑞 路漫·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精准、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上百起。代理案件胜诉率高,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业务专长: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房产建筑、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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