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已退休的工伤职工,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吸氧 2019-12-12



你以为辛苦打拼的只有年轻人吗?
不不不,一些老人也在fighting……
即使他们到了退休年龄,
仍旧会奋战于一线,发挥其余热!!!
这要是有了工伤,还得维权,
但是,认定退休后的劳动关系便成了难题,
这维权之路实在走得太难了。



事情是这样的

程某(1965年11月27日出生,女)于2016年3月30日入职东莞某饮料公司,不久后在工作场所内摔倒,导致左上肢受伤,医院诊断:左肱骨外踝粉碎性骨折,左肱骨滑车骨折。2017年7月12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程某被认定为工伤。

程某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1900元、伙食补助费1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00元;医疗费20407.8元、鉴定费300元、检查费136元等共计15967.74元。



法院判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审法院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程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而不应按照工伤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已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事故发生时,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审法院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乐乐普法


 

×

程某在2015年11月26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规定,发生工伤时,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不是劳动关系了。

但是,既然已经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

2019年7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中明确规定: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从立法目的上说,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补偿,但程某作为退休人员已不具备领取该就业补助金的必要性。

 

×

况且,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
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有着充分的依据。

退休人员被认定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非法院支持的“选项”。

靳丰瑞

路漫·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精准、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上百起。代理案件胜诉率高,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业务专长: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房产建筑、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