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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受害者告了整栋楼。法院判的合情合理,佩服

 刘政人性本恶 2019-12-12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相信每个人都深深认同这句话吧。延伸到法律上,就是谁犯法,谁被制裁。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个例外。找了半天,在现实中找了一个案例,特别有意思。

高空坠物,告谁?

李女士在在家小区楼下,被楼上高空落下的石头砸中左前臂。被医院被诊断为桡骨骨折,前后一共花了18807.25元。本来李女士可以告高空抛物的人,但是呢,公安机关调查后,不能确定石头是由该楼2单元或3单元哪一户抛出。

这就尴尬了,不知道谁抛的,该告谁呢?告该楼所有住户吧!下面是该案件中的部分被告,我也是第一次见到这么多被告的。

这里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院的理

建筑物使用人,其实就是楼里的住户了。里面大部分人都提了些证据,试图证明当时自己不在家,不可能侵权。

  • 周某:房子出租了,自己不在里面居住;
  • 张某:当天自己不在家,并且处于骨折康复期,无能力抛掷物品;
  • 韩某:事发当天母亲生日,一家人在饭店吃饭,但是时间比较长饭店没有监控录像了;
  • 王某:当天下班后在开会,有证明可以证明,下班到家需要30分钟。
  • ...

本案中,空中掉落下来一石块,砸中原告李女士。一直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上述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不明抛掷物”之规定,所以这个案件性质属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至于每个人提到的自己不在场证明,除了将房子租出去的周某,其他人的说辞法院都没有采信。因为各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在原告受伤时各业主家中有其他亲属或朋友抛掷的可能性,也不足以排除该石块系窗台搁置然后坠落的可能。

所以,除了周某,其余人都要赔偿!

法院的情

这个案件里,抛掷石头的仅有一人,但是法院判令其他没有犯错的被告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法院虽是依法裁判,但也知道被告内心可能感到不公平。所以呢,还难得的解释了这款法律的本意,试图从感情上,让所有被告接受这个结果。

主要有3个方面吧:

  1. 先安慰下各位,法院不是认为你们所有人都有过错。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而是行为推定,这里确实是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仅具有嫌疑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2. 其次,如果非要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失才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无疑雪上加霜。所以呢,让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对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方法。
  3. 再次,立法作出这里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物实际使用人日常提高警惕,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对大家都有好处,毕竟谁也不想飞来横祸。

此外,法院还说了,这条规定仅为补偿而非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告李女士的损失中仍有部分需自行承担。最后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所花销的费用,法院酌定被告按户各补偿500元。

这个案件里,法院本来可以依法判定就结束了,但还是给大众解释了下为什么要这样做

如果每个案子,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能够多花点心思,多给人们解释下,照顾下当事人的感情,该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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