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相信每个人都深深认同这句话吧。延伸到法律上,就是谁犯法,谁被制裁。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个例外。找了半天,在现实中找了一个案例,特别有意思。 高空坠物,告谁?李女士在在家小区楼下,被楼上高空落下的石头砸中左前臂。被医院被诊断为桡骨骨折,前后一共花了18807.25元。本来李女士可以告高空抛物的人,但是呢,公安机关调查后,不能确定石头是由该楼2单元或3单元哪一户抛出。 这就尴尬了,不知道谁抛的,该告谁呢?告该楼所有住户吧!下面是该案件中的部分被告,我也是第一次见到这么多被告的。 这里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法院的理建筑物使用人,其实就是楼里的住户了。里面大部分人都提了些证据,试图证明当时自己不在家,不可能侵权。
本案中,空中掉落下来一石块,砸中原告李女士。一直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上述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不明抛掷物”之规定,所以这个案件性质属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至于每个人提到的自己不在场证明,除了将房子租出去的周某,其他人的说辞法院都没有采信。因为各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在原告受伤时各业主家中有其他亲属或朋友抛掷的可能性,也不足以排除该石块系窗台搁置然后坠落的可能。 所以,除了周某,其余人都要赔偿! 法院的情这个案件里,抛掷石头的仅有一人,但是法院判令其他没有犯错的被告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法院虽是依法裁判,但也知道被告内心可能感到不公平。所以呢,还难得的解释了这款法律的本意,试图从感情上,让所有被告接受这个结果。 主要有3个方面吧:
此外,法院还说了,这条规定仅为补偿而非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告李女士的损失中仍有部分需自行承担。最后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所花销的费用,法院酌定被告按户各补偿500元。 这个案件里,法院本来可以依法判定就结束了,但还是给大众解释了下为什么要这样做! 如果每个案子,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能够多花点心思,多给人们解释下,照顾下当事人的感情,该有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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