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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名被告的高空坠物致亡案 律师:3个证明可以免责

 万宝全书 2017-12-31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绿地伊顿公馆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疑似被空中坠落的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后,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2万余元,但是在开庭时多位被告人在庭审现场出具了不在场证明,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而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提出了抗辩,称即使有不在场证明也不能排除抛坠物和其本人没有关系。

那么究竟这个“不在场的证据”是否有用,是否能够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呢?

一、被告人拟证明自己不在场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

对高空抛物行为及责任分担的明确规定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的话,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很显然,本案件中,受害人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起诉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时合理的,而被告人也是基于这一条规定来举证证明不在场,达到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目的。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被告人此举是有法可依的。

二、能否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证据内容和证明力度

既然被告人证明自己不在场的思路是可行的,那么能否达到免除赔偿责任的目的最关键的就在于被告人提出什么样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度大小,以及能否被法庭所采信。

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一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提供证明:其一,从时间上证明自己不在住所内,比如被告人出差的,提供这个时间段在去外地的机票和住宿凭证等证据;

其二,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的物品;

其三,证明被告人所处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抛物致原告损害的可能,此种情况下一般需要有物理上的依据和证据。

这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仅仅只有一个方面的证据是不能排除自己的侵权责任的。法律对侵权人提供的“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要求相对严格,实质上是基于高空抛物这种侵害行为的特殊性,从公平的角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了之前很多因高空抛物伤人而找不到侵权责任人导致得不到合法赔偿的情况。

因此,从本案件开庭的情况来看,被告方在庭审时提出的证据如果不能从各个角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是不能免除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的,原告方认为自己必然会胜诉,也是有一定理由的。至于将来的执行问题,可以跟被告方代表积极协商,在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协商具体执行方案。

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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