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辨析 在民法学习中,从没有一个概念像法律关系一样造成如此多的误解而又被人们理所当然地使用。据笔者观察,通常可以在五个层次上使用法律关系这个概念: 1、在和道德关系、社会关系相对应的层次上使用,通常指权利义务关系。 2、在部门法的层次上使用,比如,私法关系或公法关系。 3、在民法各编内部使用,比如,债法关系、物权关系等。 4、在类型化的复合关系上使用,比如买卖关系、雇佣关系。 5、在请求权这个层次上使用,比如交付货物请求权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关系等。 从精细分析和准确适用的角度讲,我们将一个概念辨析的越清晰、定义的越准确,越有利于思考和把握它。根据民法作为私法的特点,结合王涌老师的总结, 我们主要在请求权这个层次上使用法律关系一词。 (二)请求权公式(给付之诉) 具有以下的特点: 请求权法律关系具有四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范式、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用公式表达如下:C=R(pf) 其中,C是claim的缩写,代指一方的权利主张,对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一种要求,具有正当性的Claim应该指向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R是relationship和rules的缩写,代指请求权基础所规范的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是指“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的法律规范。在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如果没有R所规范,那么你就不能从法律上要求什么。其他道德和社会关系的要求是另一回事。 p是person的缩写,指法律关系的主体。 f是fact的缩写,指法律事实,用本书的术语指要件事实,用霍菲尔德的术语讲是构成性事实、有效性事实,指能够引起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等影响的事实。 R是普遍适用的公式,体现请求权基础的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p和f是代入的变量,C是根据公式和事实所能得出的东西。 上述公式的含义指,你对他人行为的要求,是对他人自由的限制,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请求权基础),或者是法律的授权(除禁止事项外,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他和别人间的权利义务,即意定请求权基础,比如合同)。你所请求的对象只能是法律主体,比如,咬你的狗的主人,而不是那只流浪狗。你所请求的依据只能是有效性的事实。 (三)广义的法律关系 前述公式只是针对给付之诉,从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分析来讲,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利益有此四种形式: 权利:你能要求别人。 特权:不受别人的要求而自主决定的自由。 权力:你能影响别人。 豁免:不受别人影响。 就像数字0是人类思维最后理解的数字,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主体之间没有狭义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一种广义的法律关系,因为人们的行为从自然自由上升为法律自由。就像0所发挥的功能一样,这既是法律推理的要求,也是对现实状态的客观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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