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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平:平等保护产权 推进法治建设 颁布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正当其时

 thw8080 2019-12-12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今年是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三十周年。三十年来,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到修改的二十余年间,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行政审判在持续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和发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平等保护产权的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行政审判的内在结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处理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的相互关系,促进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与发展,行政协议案件即将成为行政审判最具活力的发展领域。

国家经济建设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分配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完善,政府行政管制措施由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转变,行政指导、行政计划、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新模式开始出现,使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包括行政协议在内的柔性执法成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行政协议是行政法与民法的交汇与融合领域,以公私合作方式实现国家事物管理,体现了协商行政、服务行政的特点,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为顺应行政管理从“管制行政”到“协商行政”“引导行政”的巨大变化,依据行政协议公法特性,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兼顾了依法监督政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由行使的行政优益权,平等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产权,在利益受损时给予合理救济,充分发挥出行政审判在监督依法行政和推进政务守诺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行政协议作为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因其功能优势被大量运用。随之而来,征地补偿、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以政府为主导的活动中因政府单方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纠纷也开始不断增多。司法实践中,因为行政协议类案件的审理规则、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行政协议与传统行政诉讼区别较大,行政管理与契约自由之间的冲突一直难以得到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较多、争议极大,亟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解决行政协议的范围、管辖、审理方式、法律适用、判决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颁布与实施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发展与完善,将有效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将在把握公法规则基础上科学地借鉴民法规则,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守信履约,平衡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兼顾起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打开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新局面,构建行政协议的新秩序。

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重要目标之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必将助力于我国法治建设,发挥良法善治的价值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出公正、诚信的法治化环境。

责任编辑 | 阎   巍

执行编辑 | 骆芳菲

执行编辑 | 王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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