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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如何防范股东资格落空的法律风险

 法律经验库 2019-12-13

股东资格是股东获取公司股东权益的基本根据。为防范日后产生的股东资格争议,投资人在投资或获得其他股东股权时应当注意以下风险节点的防控:

1、投资合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股东身份,并且尽可能减少对投资人或股权受让人获得股东资格的附加条件。

2、 委托持股的,委托人和代持人之间应当签署严格的委托持股协议,同时建议加盖所持股公司的公章。委托持股协议范本见本章附件。

实务中常见错误:不签署委托持股协议或协议约定的不够完善。

法律后果:股东资格确认风险增大

3、出资款或股权转让价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执行,同时标明汇款用途为“xxx公司出资款”或“xxx公司股权转让款”。付款人应当为实际将获得公司股权的当事人。代付款项的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代付人。上述款项的收款账户应当为所投资设立公司的账户或者约定账户。付款完成后应当督促收款方提供收据。

实务中常见错误:1、汇款用途未标注或标注错误;2、投资款或股权转让价款由他人代付或代收,但是并未注明或事先约定。

法律后果:股东资格确认风险增大

4、关注工商材料

无论由哪一方代办公司工商登记,投资人或股权受让人均应当对工商登记相关材料的签署及工商登记所确认的股东身份情况加强关注。实务中,经办人为提高工商登记办事效率往往会要求投资人或股权受让人签署多份同样规格的空白工商登记文书,此类文书在办理完毕后,签署人应当主动向经办人索回,防止被挪作他用。工商登记的具体情况,股东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

5、股东名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虽然股东名册是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应当履行的文件制作义务。但是由于股东名册实际上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单独以股东名册来证明股东身份其实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李某与王某签署《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协议约定双方成立某热力公司。该协议书同时约定了李某、王某各自持某热力的股权比例,但是并未明确出资时间。协议签署后,2012年9月李某、王某分别向某热力公司账户汇款1000万元和2000万元。2012年10月某热力公司成立,但该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刘某与王某。李某以《合作协议书》及某热力公司出具的公司收款收据向法院诉请确认其为某热力公司股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诉请确认其为某热力公司股东,但是其所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只能证明李某、王某就合作设立某热力公司进行过约定,但是该约定是否已执行,单就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款收据的内容描述来看,并不能直接证明所受款项为李某对某热力公司的出资款项。李某并无其他证据例如银行汇款记录,股东名册或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明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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