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重庆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这是全国省级检察机关在该领域出台的首个监督规定。据介绍,《监督规定》共6章30条,坚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干预”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监督与重点环节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构建起了完备的监督网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规定》所指的监督,对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守检察工作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纵向监督主体——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含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实施纵向监督。根据该规定,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其复核,也可以直接做出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错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决定。横向监督主体——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横向监督合力。根据该规定,业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案件和人员的管理,综合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督、质量评查进行监督,检务督察部门通过督察巡察、追责惩戒等方式实施监督。重点环节。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检察官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6个方面纳入重点监督内容,严格防范假认罪真从宽等情况发生。重点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判宣告无罪、改变指控罪名或者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审理程序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理的案件等7类案件将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重点情形。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检察官有违法行为的等7类情形,将作为重点情形实施监督,针对以上情形,办案检察官负有相应的报告义务。▲检察长(含分管院领导)可以通过审批、审核、抽查、更换承办检察官等方式开展监督。▲部门负责人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与同类案件明显失衡的,应当提示检察官处理。检察官不采纳意见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向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报告。▲上级检察院通过案件审批、备案备查、专项检查、纠正错误处理决定等方式,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监督。▲综合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研判分析、情况通报等实施监督。▲检务督察部门通过督察巡察、追责惩戒等方式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活动实施监督。发现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按照《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同时,坚持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此外,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该规定,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司法责任。同时,对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宽则是指司法机关综合具体情况,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从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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